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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doc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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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5-01-14 黑计建字[1997]11号省直有关厅(局)、行业总会,各市(行署)计委: 现将《黑龙江省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报告我委。一九九七年一月九日     黑龙江省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竣工验收是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检查设计、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审查投资使用是否合理的重要环节,对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产,发挥投资效果,总结建设经验有重要作用。第二条 凡我省地方基本建设项目或国家有关部门委托我省验收的项目均适合本办法。第三条省计划委员会是全省地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主管部门。省计委、省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地市计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建设项目的具体验收工作。第二章 竣工验收范围及依据第四条凡国有投资和国有投资股份占50%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和中方控股的利用外资项目,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工业项目经投料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并能正常生产合格产品的,非工业项目符合设计要求,能正常使用的,都必须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第五条 竣工验收主要依据: 一、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可研报告、初步设计、设计变更通知、调整概算及其它有关建设文件; 二、施工图纸和设备技术说明书; 三、现行施工技术规范和验收规范; 四、招投标、建设监理和甲乙双方主要合同等文件; 五、引进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建设项目,还应按签定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资料进行验收。第三章 竣工验收标准及要求第六条 进行竣工验收必须达到下列标准: 一、生产性项目和辅助性公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完,能满足生产使用; 二、主要工艺设备和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 三、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的需要; 四、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已通过有关部门审查和审计; 五、设计和施工质量已经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并作出评定; 六、环境保护、消防、劳动安全卫生,符合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建设原则,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要求; 七、建设项目实际用地已经土地管理部门核查; 八、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齐全、完整,符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规定。项目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标准,只是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生产,也要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对未完工程应按设计安排投资,限期完成。第七条 竣工验收要求: 一、项目全部工程完工并基本达到验收标准后,应在六个月内办理验收手续(行业有规定者除外)。投产初期一时不能达到设计生产能力,不应因此拖延办理验收手续。否则,各级计划部门不予安排年度投资,银行也不提供流动资金贷款。办理竣工验收确有困难,经验收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一般不得超过一年。二、凡长期达不到竣工验收标准,或达到验收条件却又不申报验收的项目,应按国家和省有关法规要求,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第四章 竣工验收准备第八条 竣工验收一般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编制工程竣工图竣工图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二、编制竣工决算报告工程完工后,要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编制竣工决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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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