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金融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1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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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导论【课程内容】导论:国际金融法概述【时间安排】2学时【授课方式】以课堂讲授为主【重点、难点】?   ?   。【授课内容】一、国际金融法的概念国际金融法是调整国际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分支,是有关国际金融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公法规范和私法规范综合而形成的一个法群。(一)国际金融法的调整对象——国际金融关系法的对象,是指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即法律规范所要确认,控制与导向的社会关系。它是划分法律部门的基本依据。每一个法律部门都有自己的调整对象,都调整着特定的社会关系。国际金融法之所以区别于其他的法律部门,即在于其调整的是国际金融关系。(所谓国际金融关系,是指人们在国际金融交往和国际金融活动中所结成的相互关系。)其内涵:首先,国际金融关系是一种国际经济关系;其次,国际金融关系是以国际金融为特定内容的经济关系。(国际金融是跨国间的货币资金的流动和融通的经济活动。)要求学生课下自学以对国际金融有更深入的理解和认识。(二)。。应注意的几个问题:。早在古罗马时期就对公私法的划分有所涉及,乌尔比安首次提出公法与私法的划分,认为公法是与国家利益有关的法律,私法是调整个人利益的法律。其后,在查士丁尼组织编纂的《法学阶梯》第一卷,第一篇,第四段写明“法律学****分为两部分,即公法与私法。公法涉及罗马帝国的政体,私法则涉及个人利益。”对这种划分作了确认虽然对于公法私法的划分始终不能确定一个严格的标准,但是自古罗马至今公私法和划分在大陆法系国家仍不失为一种基本的法律分类方法。大陆法系国家普遍认为,公法调整国家或公共利益,它的一方主体应当是国家,与另一方主体一般是不平等的隶属或服从关系,公法否定私法自治,多以强制性规范为主。“在公法关系中,国家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或作为君主权力的继承者),他是一方当事人,但具有高于其他任何个人的权威。”但私法则是调整私人利益关系的法律规范,以任意性规范居多,弘扬私法自治,以自治为其最高原则和精髓所在。在私法关系中,当事人彼此平等,“可由自身意思自由的成为与自己有关的私法关系的立法者”。公法与私法的调整范围、调整机制与其所维护的利益存在本质的区别。关于划分公法、私法的标准,法学界看法不一,主要有如下几种学说:一为利益说(目的说),即以规定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为公法,规定私人利益的则为私法。二为意思说(意志说),即以规定国家与公民、法人之间的管理服从关系的为公法,规定公民、法人相互之间的平等关系的则为私法。三为主体说,即以规定国家或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作为主体一方或双方的为公法,规定法律地位平等的主体的则为私法。从上述学说中可以看出一定的共同性,这就是,社会生活中存在两类不同性质的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不需要国家公权力参与的关系与不平等主体之间的、需要国家公权力参与的关系,于是产生了作为不同调整手段的公法、私法。综合上述各种学说,有学者提出,可否按照法律调整范围和法律关系主体的特殊性,给公法、私法的区分确定这样一个标准:公法关系属于国家管理的事务,其主体至少有一方为代表公权力的国家机关或依法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私法关系属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事务,其主体各方法律地位平等。。私法公法化是私法自近代向现代转变过程中出现的一种趋势,私法公法化有其经济和社会原因。私法自治实为尊崇私法主体的意思自治。只有在私法主体之间存在平等性和互换性的时候,私法中的意思自治才能天然的导致私法中的公平、正义。双方当事人可以平等协商,对自身与对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衡量,最终在其认为合理的情况下缔结协议,这其中是完全的自由意思的选择,不存在任何一方或来自他方的强制。如果一旦在双方主体之间的这种平等互换关系因双方实力、地位的改变而丧失时,意思自治就不再必然导致平等的后果。因为如果在双方强弱不等的交易中,不可避免地存在强势方单方意志占绝对优势,而弱势方则迫于情势“自愿”地妥协与让步,实质正义实际上已经受到损害。此时产生的是意思自治掩饰下的堂而皇之的“不正义”。自十九世纪末到二十世纪以来,随着经济发展,资本主义由自由竞争阶段转入垄断资本主义时期,越来越多的社会财富日益向少数的大公司集中,随着经济来料力量的膨胀,大公司决定着市场最重要的商品各服务的大批量和数量,左右着重要产品市场、服务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变化。自由竞争的经济秩序,遭受了严重的破坏。在近代私法形式平等原则的掩盖下,由于大小企业、劳工与雇主间力量的不平衡的加剧,他们之间演化为不平等的交易双方,实质正义受到严重侵害,劳资冲突尖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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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