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汽山东汽车改装厂管理文件
编号: YQSQG/WL-GL-02-2007 批准:马聪祥
物资仓储管理及收费办法
2007年7月10日发布 2007年7月10日实施
一汽山东汽车改装厂发布
前言
本规定以“降低储备资金,减少物资积压报废损失,保证准时化生产”为目标,确保各类物资的运输、仓储、保管及配送有效的运行,满足供应商及厂内生产系统的相关要求,提高工作质量和管理质量而制定。是一汽山东汽车改装厂管理文件之一。
本规定由物流公司提出并归口。
本规定由物流公司负责起草。
本规定主要起草人:李平
1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物资仓储管理及收取仓储费业务。
2 术语定义
钢材类主要指钢材库的黑色金属、有色金属等。
车桥用代管物资主要是指车桥用为供应商代管的零部件,该类零部件主要存放在车桥零部件库房(配套库),该类物资所有权属供应商。
专用车用代管物资主要是指专用车用为供应商代管的零部件,该类零部件主要存放在专用车零部件库(原半成品库)。该类物资所有权属供应商。
直接与供应商购进的零部件由于产品批量小、试制或其他原因,需现款提货的零部件,该类零部件所有权归各专业厂,此类零部件根据其用途分别存放在车桥零部件库房和专用车零部件库房。
直送工位的零部件该类零部件未进库房仓储而直接送至生产各工位。
化工类物资主要指各类气体、润滑油和油漆等。
能源类物资主要指煤炭等。
机电杂品类物资主要指二类机电用品、日杂消耗等物资。
建材类物资主要指工程建设用材料。
辅助材料主要指焊材、焊剂及抛丸机用钢丸等。
3 职责
物流公司负责厂内物资和供应商物资的仓储管理,负责所有物资的收费管理。
4 工作内容和要求
,常用物资分为以下几类:
a)钢材类
b)车桥用代管物资
c)专用车用代管物资
d)直接与供应商购进的零部件
e)直送工位的零部件
f)化工类物资
g)能源类物资
h)机电杂品类物资
i)建材类物资
j)辅助材料
k)其它经仓储的物资
仓储收费原则
为供应商代管的所有零部件,原则上均按一定额度收费,如供应商不交纳仓储费,由各专业厂代交。
钢材类物资,入库后按各专业厂领用比例收费。
为供应商代购的钢材类物资,由各供应商单独交纳仓储费。
,由各专业厂交纳仓储费。
暂不收费的仓储物资
能源类物资
机电杂品类物资
建材类物资
收费比例
为供应商代管的所有零部件,原则上按月末结算物资价值的千分之五收取,如有特殊情况由双方单独签订协议。
钢材类物资属厂内各专业厂领用的,按月末结算物资价值的千分之二点五收取,属为供应商代购代储的,按月末结算物资价值的千分之五收取。
直接与供应商购进的车桥、专用车用零部件,由各专业厂支付仓储费。若零部件为配送到工位的,按月末结算物资价值的千分之五收取;若零部件只经仓储未配送到工位的,收取比例为月末结算物资价值的千分之二点五。
目前直送工位的车桥、专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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