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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跟理赔-保险合同.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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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朱明高级技师、经济师,、变更第四节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第一节保险合同概述一、保险合同的概念和性质《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保险合同的内容是关于保险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般认为,保险合同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的法律行为,构成双务有偿合同,具体表现为:、保险合同的种类1、单一危险保险合同与综合危险保险合同     2、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3、定额保险合同与补偿保险合同     4、个别保险合同与集合保险合同     5、特定保险合同与总括保险合同     6、足额保险合同与非足额保险合同     7、专一保险合同与重复保险合同     8、)定值合同2)不定值合同3)足额合同4)不足额保险5)超额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 狭义保险合同的内容仅指保险合同当事人依法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广义保险合同的内容则是指以双方权利义务为核心的保险合同的全部记载事项。这里介绍是广义保险合同的内容。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合同的主体与一般合同的主体有所不同。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时,保险人、投保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受益人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个时,投保人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而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关系人。汽车保险合同的主体汽车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指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保险关系双方,包括三方面内容:当事人、关系人和社会中介组织。:与汽车保险合同订立直接发生关系的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与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间接发生关系是合同的关系人。:保险业务中涉及的面较广,存在社会中介组织,如保险代理人、经纪人、公估人等。)投保人与保险人(即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作为汽车保险合同当事人之一的保险人有权决定是否承保,有权要求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有权代位追偿、处理赔偿后损余物资,同时也有按规定及时赔偿的义务。投保人必须对汽车有可保利益。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投保人要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缴纳保险费义务。投保汽车保险应具备下列三个条件:1)投保人是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反之,不能作为投保人。2)投保人对车辆具有利害关系,存在可保利益。3)投保人负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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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