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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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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鼓励公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粤府办〔2009〕12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是对2016年1月1日前实行计划生育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给予奖励的政策。第三条奖励对象为本市户籍城镇居民,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 2002年9月1日前已办结退休手续,并办理加发百分之五退休金计划生育奖励的,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县、区卫生健康部门同意,可按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但应停止加发百分之五退休金的计划生育奖励,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标准按月发放奖励金。 2008年12月31日前已办结退休手续,但2009年1月1日之后方达到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已享受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补助的,本人提出申请,经县、区卫生健康部门同意,可按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但应从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年龄之日起,按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标准逐月抵扣其原来享受的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补助金,直至抵扣完原来享受的一次性奖励补助金后,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标准按月发放奖励金。奖励对象年龄界定以身份证出生时间为准。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的不适用本办法,按《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粤人口计生委〔2009〕21号)或本市相关的规定予以扶助。第四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对象,由政府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发放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以下简称奖励金),直至本人死亡为止。奖励金不计入奖励对象的家庭收入中,不影响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第五条奖励金由市、县(区)两级承担,纳入市、县(区)财政预算,承担比例为:惠城区、惠东县、龙门县由市、县(区)各承担50%;惠阳区、博罗县由市承担30%,县(区)承担70%;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自行解决。第六条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县、区财政、卫生健康部门与有资质的金融机构签订代理服务协议发放。第七条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申请。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奖励对象,均可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一式三份的《惠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人须凭以下证件材料办理申请手续: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待证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本人当场签署的《惠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申请承诺书》(参考样式见附件),免冠(一寸)近照4张。户口簿的复印件包括户主名字的首页及申请人夫妇双方、独生子女的当页,如独生子女户口已迁出,则应复印独生子女户口簿户主名字的首页及独生子女当页。并配合核实婚育情况及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补助情况。下列人员除应提供上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核查以下材料:(一)离异或再婚家庭,应提供离异、再婚方的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独生子女为收养的,应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收养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三)2008年12月31日前办结退休手续但2009年1月1日以后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应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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