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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损毁,快递全赔.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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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的一天,苏州A公司需要将一批丝绸送交北京的客户,为此A公司与往常一样通知物流公司前来办理托运手续,并且A公司的经办人在物流公司提供的货运单上签了字进行了确认。之后物流公司的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翻车事故,并引发大火,导致A公司托运的丝绸付之一炬。事故发生后物流公司也及时通知了A公司事故情况,并同意按照运费的3倍即4000元给予赔偿,但A公司货物价值约11万元,怎么能够同意物流公司赔偿方案?A公司坚决要求按照货物价值进行赔偿,但物流公司拿出了货运单,上面明确载明“托运货物一律参加保险运输,丢失时按保价损失赔偿。”“若不参加保险,理赔时按运费额3倍赔偿。”继然当初A公司没有购买保险,那么只能按照货运单上约定的3倍运费的赔偿条款给予赔偿。由于双方就赔偿请求差距较大,A公司只能将物流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货物损失共计11万元。请问:A公司要求物流公司赔偿全部货款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法庭审理:A公司认为,物流公司提供的货运单上所载明的内容属于《合同法》中的格式条款,而免除一方责任或者加重另一方责任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并且托运货物毁损完全是因为物流公司运输过程中的过错造成的,因此本案不能按照货运单上记载的内容来处理。物流公司认为,虽然货运单上记载的内容属于格式条款,但格式条款并不必然是无效条款,而且A公司的经办人也在货运单上签字了,说明已经知道上面条款内容,免责告知义务已经履行了,所以本案货运单是有效的,应当按照货运单条款来解决。法院判决:法院经过审理认为,A公司在签订货运单时即于物流公司形成运输合同关系,由于A公司员工在货运单上签字确认,那么物流公司也就履行了免责条款的告知义务。但是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是由于物流公司车辆单方面责任造成的,物流公司对本案货物的毁损存在重大过错。虽然物流公司已履行免责告知义务,但根据《合同法》第53条的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物流公司不能援引合同免责条款减轻自己的责任。为此,判令物流公司全额赔偿A公司货物损失11万元。律师分析:本案又是涉及格式条款效力问题,格式条款本身并不必然无效,是否生效法律有着明确规定。首先必须尽到提示与说明义务。依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是否“合理的方式”应根据合同的性质、交易的****惯等各种情况来判断。其次格式条款本身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因此,判断格式条款效力必须结合上述两点进行分析,不能片面认为有效或者无效。左斑教渝稼韧随绽允牡玫遇杂今陆着做险砍履***然瞅蒲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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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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