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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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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名称、性质(一)名称: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公布,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一)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1)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2)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二)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下列权限对医疗机构设置审批:(1)三级医院和妇幼保健院、专科疾病防治院(所),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直属医疗机构、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医学检验所、美容医院、自愿戒毒医疗机构,由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2)二级医院、二级以及以下妇幼保健院、专科疾病防治院(所)、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设床位100张以上的康复医院、护理院、疗养院以及医疗美容门诊部(诊所)等,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3)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床位不满100张以及不设床位的其他医疗机构,由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4)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商务行政部门审批;(5)香港、澳门医疗服务提供者在自治区内设置个体诊所,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四、行政审批条件(共性条件)(一)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二)符合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及卫生部、自治区卫生厅制定的相关标准;(三)设置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四)投资总额诊所不少于10万元(除房屋外),门诊部不少于80万元(除房屋外),医院每张床位不少于30万元(除房屋外);(五)拟设置医疗机构的地点必须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相邻居民(指上下左右相邻)无明显合理反对意见;(六)拟设置医疗机构的房屋必须具备:《房屋产权证》;,,采光、通风良好;医院和门诊部设在二楼以上的,,,;设在四楼以上必须有电梯;(有上下水道)通电;;(七)凡申请设置医院的(含专科医院)必须是设置人自有土地和房产;业务用房必须符合国家建设部、卫生部《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因病退职、停薪留职或内部提前离岗休养的医务人员;;,已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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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