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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专职消防队管理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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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专职消防队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阜阳市专职消防队伍管理,提高灭火救援和火灾预防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安徽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管理的专职消防队员、消防文员。第三条专职消防队伍管理以规范化、职业化为目标,坚持因地制宜、分类管理、以人为本的原则。第四条专职消防队应当达到国家有关标准,依法承担灭火和应急救援工作。第五条阜阳市专职消防队依托阜阳市公安消防支队(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专门机构,下设专职指导办公室,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专职消防队伍招录培训、人员编配、训练管理、考核奖惩等日常管理工作,制定和执行相关政策规定,协调相关部门全面推进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第二章人员录用第六条专职消防员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公开招录,程序包括制定计划、发布信息、资格确认、考试考核、政审、体检、公示、报批、订立劳动合同。第七条专职消防员应当为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身体条件符合《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专职消防队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消防文员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全日制学历。同等条件下,退役消防士兵、取得消防职业技能资格证者优先录用。第八条招收专职消防员政治审查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全面衡量、质量第一的原则。政治审查的内容包括年龄、户籍、职业、政治面貌、宗教信仰、文化程度、现实表现以及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等。第九条阜阳市专职消防队应当依法与其管理的专职消防员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纪律、试用期等内容。试用期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确定,最长不超过6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正式录用,考核不合格的,支队应当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第十条阜阳市专职消防队与专职消防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并收回专职消防员制式服装及有效证件。第三章培训考核第十一条专职消防员的培训包括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第十二条专职消防员岗前培训由阜阳市专职消防队统一组织,包括政策法规、业务理论、军事队列、体能技能等内容,培训时间不少于30天。在岗培训由阜阳市专职消防队根据专职消防员工作需要和等级晋升需要进行统筹安排。第十三条阜阳市专职消防队应当制定考核具体实施办法。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晋级考核。平时考核由各大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报专职指导办公室备案;年度考核、晋级考核由专职指导办公室组织实施,并报支队司令部备案。平时考核主要为每月对专职消防员遵章守纪、工作学****执勤训练、灭火救援等情况进行量化考评,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工资发放的主要依据。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参考,全面考核德、能、勤、绩等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4个等次。根据年度考核结果,给予优秀专职消防员奖励。晋级考核应在专职消防员等级期满前进行,每半年组织一次。第四章岗位和等级设置第十四条专职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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