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管理规定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管理规定
明友集团有限公司入厂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入厂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管理,保证生产及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nb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入厂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管理,保证生产及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主要包括液氨、液***、二硫化碳、汽油、电石、炸药、压缩气体、烧碱、浓硫酸等。
第二章入厂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管理
第三条各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公司入厂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管理全面负责,各公司供销、安全、保卫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各公司供销部门在购买危险化学品前,要检查生产企业是否具有危险化学品销售许可证及是否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第五条各公司供销部门要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单位承担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第六条各公司保卫部对入厂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查验车辆使用证、行驶证、营运证、驾驶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押运人员的操作证等证件,证件不全的车辆,严禁入厂。
第七条运输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不得同车(厢)运输。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发生泄漏,严禁入厂。
第九条进入厂区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并悬挂符合国家标准的警示标志。
第十条各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加强对入厂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抽检工作,对不符合要求的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三章附则
第九条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本规定与之不相符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条本规定由集团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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