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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大额财务开支管理暂行办法.doc


文档分类:金融/股票/期货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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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大额财务开支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信用社(银行)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农村信用合作社行政管理费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村合作银行、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统称县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分支机构、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统称信用社)及其辖属分支机构。第三条大额财务开支管理采取审批制和备案制,审批、备案范围包括固定资产购建,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列账,营业支出、其他支出及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等需要审批、备案的事项。第四条大额财务开支实行“分级管理、逐级报批(备)”的管理办法。信用社(银行)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设立大额财务开支审查委员会,负责县联社、信用社大额财务开支报批事项的审批;市办事处(含市级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统称办事处)、县联社,分别设立由主任(理事长)、副主任、财务会计部门负责人等人员组成的财务审批小组,负责县联社、信用社财务报批事项的审核、审批。财务会计部门为财务审批主办部门,负责财务审批的日常处理。第五条财务开支应坚持“总量控制、效益优先”的原则,在上级核定的年度计划内合理安排,优先用于信用社(银行)的业务发展。第二章财务审批备案项目及权限第六条大额财务开支必须经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大额财务开支的立项,应坚持厉行节约、量力而行的原则,根据经营规模、经济效益、网点数量、业务发展需要和所处区域经济发展情况,从严控制,合理配置。亏损的县联社、信用社及其分支机构,原则上不得新购建营业办公用房及增加配备工作用车。抵债资产转为固定资产自用的,必须按规定权限报批后方可实施。第七条营业办公用房一、购建标准(一)县联社营业办公用房全辖存贷款规模在20亿元以下的,营业办公用房(含附属设施,下同)建筑面积控制在3500-4500平方米。全辖存贷款规模在20亿元(含20亿元)至40亿元的,营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控制在4500-6000平方米。全辖存贷款规模在40亿元(含40亿元)以上的,营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控制在6000-8000平方米。(二)信用社营业办公用房存贷款规模在2亿元以下的,营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控制在1000平方米以内。存贷款规模在2亿元(含2亿元)以上的,营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控制在1500平方米以内。(三)信用社分支机构营业办公用房存贷款规模在1亿元以下的,营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控制在300平方米以内。存贷款规模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营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控制在500平方米以内。二、审批权限(一)县联社和信用社的营业办公用房项目投资总额(含装修费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一律报省联社审批。(二)上述规定权限以内的项目,一律由办事处审批。第八条交通工具一、配置标准(一)专用运钞车专用运钞车原则上按照每5个网点配置一辆的标准配置。专用运钞车的车型、种类、标准,按公安机关、保卫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单位价格控制在30万元以内。(二)工作用车1、县联社配置工作用车单位价格控制在25万元以内。全辖存贷款规模在20亿元以下的,工作用车控制在4辆以内。全辖存贷款规模在20亿元(含20亿元)至40亿元的,工作用车控制在5辆以内。全辖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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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