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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管理制度变化三阶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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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阶段,1958年以前,属自由迁徙期;第二阶段,1958~1978年,为严格控制期;第三阶段,1978年以后,半开放期。中国户籍制度变迁1954年,中国颁布实施第一部宪法,其中规定公民有“迁徙和居住的自由”。 1955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经常户口登记制度的指示》,规定全国城市、集镇、乡村都要建立户口登记制度,开始统一全国城乡的户口登记工作。 1956年、1957年不到两年的时间,国家连续颁发4个限制和控制农民盲目流入城市的文件。 1958年1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为标志,中国政府开始对人口自由流动实行严格限制和政府管制。第一次明确将城乡居民区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两种不同户籍。在事实上废弃了1954年宪法关于迁徙自由的规定。 1975年,宪法正式取消了有关迁徙自由的规定,此后一直没有恢复。 1984年10月,国务院发《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允许农民自理口粮进集镇落户。 1985年7月,公安部又颁布了《关于城镇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农转非”内部指标定在每年万分之二。同时,作为人口管理现代化基础的居民身份证制度也在同样的背景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5年9月宣布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确立终于使户籍制度做出了相应的初级改革。 1997年6月,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明确规定:从农村到小城镇务工或者兴办第二、三产业的人员,小城镇的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聘用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在小城镇购买了商品房或者有合法自建房的居民,以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可以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1998年7月,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解决了新生婴儿随父落户、夫妻分居、老人投靠子女以及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凡在城市有合法固定的住房、合法稳定的职业或者生活来源,已居住一定年限并符合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的,可准予在该城市落户等几个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2001年3月30日,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对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的人员,不再实行计划指标管理。户籍藩篱曾发挥重要历史作用三农问题专家李昌平曾撰文指出:户籍制度在建立之初并不一定是一项歧视制度,只是实施紧缺生活品配给的手段之一,是适应当时计划经济体制需要的,在我国工业化初期发挥过一定历史作用。[评论] 说起1958年,很多人都会想起“大跃进”。作为急于求成的乌托邦试验,以失败告终的“大跃进”已湮没在历史的尘埃中。但是,这一年确立的另一项制度却保留了下来,成为中国为数不多的跨世纪的“长寿”管理制度。[评论]严格的户籍管理城市与农村以及城市之间都是“隔离”的。出生在农村的孩子如果想进入城市,只有考学、参军(提干)、招工(或者顶替在城市工作的父辈)等非常有限的几种。而城市之间的户口迁移也是非常困难的,特别是从小城镇迁往大中城市。[评论]制度设计的三个原因首先是经济原因,国家在消费品严重短缺的情况下,所实行的与计划经济体制紧密相关的政策制度。第二个原因则是为了稳固新生的共和国政权,有利于打击敌对势力的渗透,确保共和国的安全。第三个原因则是源于***“跑步进入共产主义”的乌托邦梦想,为了更高效地集中全社会的资源,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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