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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医院建设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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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建标 110—2008)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2008 年 12 月 1 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卫生事业发展需要,加强和规范综合医院的建设,提高综合医院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正确掌握建设标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为综合医院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服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审批、核准综合医院建设项目的依据,是有关部门审查项目设计和对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建设规模在 200-1000 张病床的综合医院新建工程项目。一般情况下,不宜建设 1000 床以上的超大型医院。确需建设 1000 床位以上医院时可参照执行。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第四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卫生事业的技术经济政策,应适应项目所在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状况,正确处理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的关系。第五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方便患者的原则,在满足各项功能需要的同时,注意改善患者就医条件和员工的工作条件,做到功能完善、合理布局、流程科学、规模适宜、装备适度、运行经济、安全卫生。第六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避免重复或过于集中建设。有综合医院的改建、扩建,应合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第七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应按照立足当前、考虑发展的原则,根据当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和建设单位的实际情况,切实做好项目论证等前期工作。第八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对院区进行总体规划,经批准后,根据需要和投资可能,一次或分期实施。第九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上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十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但病床数量可分为 200 床、300 床、400 床、500 床、600 床、700 床、800 床、900 床、1000 床九种。第十一条 新建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拟建医院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卫生资源和医疗保健服务的需求状况以及该地区现有医院的病床数量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第十二条 综合医院的日门(急)诊量与编制床位数的比值宜为 3:1,也可按本地区相同规模医院前三年日门(急)诊量统计的平均数确定。第十三条 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应由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构成。承担医学科研和教学任务的综合医院,尚应包括相应的科研和教学设施。第十四条 磁共振成像装置、X 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核医学、高压氧舱、血液透析机等大型医疗设备及中、西药制剂室等设施,应按照地区卫生事业发项目名称单列项目房屋建筑面积医用磁共振成像装置(MRI)310正电子发射型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仪(PET)300X 线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CT)260数字减影血管造影 X 线机(DSA)310血液透析室(10 床)400体外震波碎石机室120洁净病房(4 床)300高压氧舱小型(1-2 人)170中型(8-12 人)400大型(18-20 人)600直线加速器470核医学(含 ECT)600部门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急诊部3门诊部15住院部39医技科室27保障系统8行政管理4院内生活4建设规模200-300 床400-500 床600-700 床800-900 床1000 床建筑面积指标8083868890表 3     综合医院教学用房建筑面积指标(平方米)展规划并根据医院的技术水平和实际需要合理设置,用房面积单独计算。第十五条 综合医院配套设施的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充分利用城市公共设施和集中建设、统一供应。第三章 建筑面积指标第十六条 综合医院中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人民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综合医院建筑面积指标(平方米/床)第十七条     综合医院各组成部分用房在总建筑面积中所占的比例,宜符合表2 的规定。表 2     综合医院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比例(%)注: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可根据地区和医院的实际需要做适当调整。第十八条 综合医院内预防保健用房的建筑面积,应按编制内每位预防保健工作人员 20 m²增加建筑面积。第十九条 承担医学教学任务的综合医院,应以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 70%为基数,按每人 32 m²的标准增加科研用房,并应根据需要按有关规定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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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