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81905【发布文号】穗府[1999]8号【发布日期】1999-01-19【生效日期】1999-02-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规定》的通知(穗府〔1999〕8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驻穗各单位: 《广州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九日 广州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规定 第一条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本市住房制度改革,规范已购公有住房上市的交易活动,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已购公有住房,是指职工已按照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 本规定所称已购公有住房上市,是指已购公有住房依法出售、交换、出租的行为。 已购公有住房的抵押、赠与,纳入上市管理范围。 第三条第三条广州市市辖区范围的已购公有住房上市,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第四条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是已购有住房上市的行政主管机关,组织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第五条已购公有住房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出售、交换、赠与: (一)已取得房地产权证。 (二)出售的,已按标准价或成本价付清房款。 (三)交换、赠与的,已按成本价付清房款。 (四)已交纳应分摊共有建筑面积价款。 (五)已按规定交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已购公有住房已按标准价或成本价付清房款,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可以抵押、出租。 第六条第六条未分摊共有建筑面积的已购公有住房出售、交换、赠与时,须经广州市房地产测绘所测量计算属于该房屋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对于10层以上(包括10层)的高层建筑,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由产权人以该面积的交易评估价的20%向原产权单位购买;对于10层以下的多层建筑,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由产权人以该面积的交易评估价的10%向原产权单位购买。原产权单位已撤消的,该房款应交付其上级主管部门;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应交付广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上收入应全额存入广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在银行开设的单位住房基金专户(以下称基金专户)管理。 已购公有住房应分摊共有建筑面积的测量费用,由收取共有分摊建筑面积价款的单位负责。 已购买所分摊共有建筑面积的已购公有住房出售、交换、赠与时,所得价款应全额归原产权人。 第七条第七条已购公有住房出售、交换、赠与的,产权人应按交易评估价格的1%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原产权单位已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产权人应补交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向原产权单位交纳。原产权单位已撤销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房款缴交原则处理。 第八条第八条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应当依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征收税费,但交易时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土地增值税。自住满5年以上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九条第九条下列已购公有住房不得上市: (一)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它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二)在市房屋拆迁主管机关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三)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上市的。 (四)违反产权人与原产权单位购房约定的。 (五)国家、省、市规定不能上市的。 第十条第十条已购公有住房出售的,交易双方应如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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