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经营户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条、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质保金)是**集团所属各商场推行的一种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对售出商品实行质量信誉担保的积极措施之一。适用于:(一)经营户在协议期间和撤场后,对其在售出商品承诺的三包有效期内的质量投诉责任处理;(二)在实行“售出商品负全责”的商场中,质量保证金将纳入统一管理的质量保证基金帐户,用于由商场负责实行的“先行赔偿责任”处理。所有在**市场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履行此种信誉担保形式。所属各商场的招商、财务、服务中心等有关管理部门,都必须按本办法执行。第二条、质保金交纳的数量和担保的期限,在经营户入场前签订经营协议时予以确定。其交纳的数量和担保的期限,由经营商品的特点和经营规模来区分。交纳的额度数量原则上可分成如下几种类型:经营红木家具为12000元;经营品牌家具、家电类商品8000元;经营品牌建材商品、床垫或工艺品,其经营场地小于30平方米为3000元,经营场地在30—100平方米为6000元,100平方米以上为9000元。(交纳的额度,各商场可以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经请示批准后作适当的调整)。担保的期限,是指经营户撤场后,根据售出商品“三包”最长的有效期来确定,最少不得低于一年。质保金有效期满,按规定办理质保金帐户结清手续。第三条、经营户在进场经营前,必须按协议确定的质保金金额,向商场财务部门如数交清,并经商场服务中心审核备案后,方可进场经营。第四条、质保金必须严格管理,它的使用必须通过服务中心按规定手续办理。它只适用于商品质量投诉中涉及质量责任(包括服务质量责任)的处理,根据审批权限规定,由服务中心统一办理。第五条、在经营户正常经营过程中发生消费者投诉,经服务中心调解或由行政职能部门裁定应由经营者承担责任,商场服务中心有权动用该单位质保金支付有关责任费用。并在事后五天内责成经营户按规定补足不足部分金额,经服务中心审核签字后方可继续经营;经营户撤场后的质量责任赔偿,由服务中心按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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