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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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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城综办发〔2011〕111号乌拉盖管理区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乌拉盖管理区户外广告(牌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场镇、水库工作委员会,管理区直属党政群机关、企事业单位,驻乌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管理户外广告(牌匾)设置,经管委会同意,现将《乌拉盖管理区户外广告(牌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二〇一一年九月八日—2—乌拉盖管理区户外广告(牌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乌拉盖管理区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和管理,美化市容景观,培育良好的户外广告市场,提高户外广告设施的档次和品位,有效配置城市户外广告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乌拉盖管理区城市规划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一)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道路等(下称设施载体)占用城市空间设置的招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公益广告牌、路牌、宣传栏(画)、站牌、牌匾、指示牌、画廊、实物造型等构筑设施。(二)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设置载体设置的临时性彩旗、条幅、气球等其他设施。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的部门第四条由管理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年度制定规划区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划指导原则和户外广告详细规划,并负责户—3—外广告设置统一规划管理。第五条宣传部门负责以政府名义向社会公开的外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和管理。结合管理区精神文明建设及发展方向,确定宣传内容、设置位置和标准。积极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在镇内所有建筑工作实行围挡管理制度,上墙以城市建设、文明建设和安全生产为内容的宣传标语,同时进一步推广公益广告与商业广告的搭配设置建设。第六条由管理区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和市容市貌审批并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市容行政主管部门下设的户外广告日常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户外广告的招标、拍卖和日常管理工作。建立户外广告档案,准确掌握户外广告设置情况,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第七条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经营业务的许可登记和户外广告的登记,并对户外广告内容进行审核,不得出现虚假、***秽的广告内容和画面。第八条由蒙古语言文字部门负责语言文字使用管理。户外广告发布文字应当同时使用蒙汉英三种文字。第九条管理区户外广告审批管理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透明度,建成由规划、宣传、城市综合执法、工商和民政等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和长效机制,每半个月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集中完成正在申请的广告设施设置审批工作。第三章户外广告设置第十条凡在管理区内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4—守本办法。未经相关审批部门对设置地点、规格款式、发布内容等进行审批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第十一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应符合文明建设、城市建设、工商管理、市容环境和语言文字管理的有关规定。有下列形式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一)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道路畅通、交通标志使用的;(二)影响城市景观、损坏市容市貌的;(三)妨碍人民正常生产、生活的;(四)利用违章建设、未交工建筑、危房及其它可能危及安全的建设和设施发布的;(五)在国家机关、纪念性建筑、有代表性建筑等城市规划划定的建筑控制地带的;(六)含有损害国家尊严、民族感情和社会功德、精神文明等内容的。第十二条严格控制在城市道路(商业街、步行街除外)、城市广场、绿地、停车场等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广告。需要设置的报规划行政部门审批。第十三条商业区和商业街必须根据规划要求,采用霓虹灯、电子显示屏、彩绘灯箱等形式设置户外广告。第十四条公共广告栏的设置位置、规格、材料由规划行政部门统一规划管理。需要张贴各类经济、文化、社会广告的单位—5—和个人,应在公共广告栏内统一张贴,并接受城市综合执法部门的审批和监督。禁止在公共广告栏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线杆、门窗及其它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和张贴广告。第十五条每个单位原则上只准在其经营场所的自身范围内设置一块户外牌匾广告。户外牌匾的设置应平行于建筑物外墙,牌面设置的形式应为横式,高度、宽度统一协调。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设置户外牌匾应先进行整体规划,按统一规格设计制作,严禁个别单位在建筑物墙面、楼顶随意独立设置。第十六条户外广告牌匾、灯箱等设施的设计、制作和安装除应符合城市规划相应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质量标准。大型牌匾广告经招投标后,由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专业的施工队伍制作安装,并由质量监督部门监督。第十七条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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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