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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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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体特征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在理解危害公共安全罪犯罪客体时最重要的是对不特定性的认识。所谓“不特定”,是相对“特定”而言的,是指危害行为的危害结果事先无法确定,危害公共安全行为一经实施,其犯罪后果就具有严重性与广泛性。行为人对此既无法预料也难以控制,这正是此类犯罪巨大危险性与危害性的表现。客体的不特定性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1、犯罪对象的不特定性。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不特定性,首先表现在犯罪对象的不特定上。对象的不特定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行为人主观上有其特定的侵害对象,而客观情况使行为人主观上的特定对象成为不可能,从而呈现出不特定性。例如张某与某大公司老板王某结怨,一直想置王某于死地,苦于没有机会一次在大街上遇到王某,当时街上人很多,王某还带了保镖,不好下手,张某就用土***投向王某,导致5死一伤。张某主观上只是想炸王某,而客观上他危害的是不特定的多人。另一种是行为人主观上就没有特定的侵害对象。例如某司机陈某酒后驾车,由于车速太快,路面打滑,驶入逆行道,与对面来车相撞,致使3人死亡,1人重伤。此例交通肇事罪是由行为人违反交通安全规章制度,酒后驾车引起的,它所侵害的对象是甲,还是乙,是造***员伤亡,还是使财物受损,在王某违反交通安全规章制度时是不确定的,并且这种不确定性一直持续到最后结果发生时才能确定。 2、危害结果的不特定性。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不特定性,其次表现在可能性结果的不确定上。这是不特定性的最主要、最明显的表现。具体讲,包括可能侵害范围大小、数量多少和程度深浅的不特定。从范围来讲,可能是一定区域内的范围,也可能是一定区域外的范围。比如放火案,可以涉及一户或几户人家,其产生的范围就有大有小,是不确定的。从数量上讲,既可能是上限已确定的不特定多数,也可能是上限不确定的不特定多数。从程度上讲,其受到侵害的程度也是有深有浅的。比如向村口的水井里投毒,既可能是全部遭到侵害,也可能是部分受到侵害;既可能是人体受到损伤,也可能是被剥夺生命。结果的不确定指的是可能性结果的不确定。但不管最后是否出现了危害结果,其行为发展中都包含着不特定可能性。这类行为一经实施,都能够在一定条件下,造成或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大量公私财产的毁损。如果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是指向特定的人或物,即事先确定的人身或财产,并且行为有意识地把损害限制在特定对象范围内,其行为不危及公共安全的,则不宜定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是指向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其危害结果是行为人事先无法预料和难以控制的,也就是说行为人的危害行为具有危害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就构成了危害公共安全方面的罪。因此,是否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的安全,是区分公共安全罪和其它各类犯罪的重要标志。二、如何准确认定客体的不特定性不特定性是指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最本质特征,判定某一行为是不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首先需要认定的就是有不特定性的存在。应当处理好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把握好危害行为中的特定性与不特定性的关系任何事物都是对立统一的,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不特定性和特定性也不例外。他们首先都有各自质的规定性,相互区别,又相互统一,犯罪行为是两者统一的共同基础。 1、特定与不特定可以同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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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