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平安罪
4.主观方面有的犯罪表现为成心,包括直接成心和间接成心
该章犯罪经过刑法修正案修改的内容包括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20条、第120条之一、第125条、第127条,第134、135、135之一、第139之一,涉及14个罪名。即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平安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平安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资助恐怖活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重大劳动平安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平安事故罪,和不报、谎平安事故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平安的犯罪
第114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平安,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15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放火罪
放火罪,指成心放火燃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平安的行为。
。
。放火是行为人使用引火物直接点燃财物,制造火灾的行为。
。
,包括直接成心和间接成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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