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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伦县集中供热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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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伦县集中供热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8-10-1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城区供热事业,加强城区供用热管理,保护环境,节约能源,维护热用户、供热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县城市规划区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和管理的单位、个人和热用户,均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区集中供热(简称供热),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由热源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为热用户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本办法所称供热企业,是指利用热源企业提供或者自身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本办法所称热用户(简称用户),是指消费供热企业热能的单位(含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和个人(含产权人和使用人)。第四条城区供热应当坚持发展集中供热,逐步限制和取消效率低、污染大的分散锅炉供热,实行统一规划,市场化特许经营,行业监管,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并重的原则。第五条县政府将城区供热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使其与城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第六条县政府成立城区集中供热领导小组,下设城区供热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建设局,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规划的执行情况;(二)负责城区集中供热整体调度,监督检查供用热情况,对供用热中出现的重要问题进行协调处理;(三)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供热发展规划,制定城区年度供热计划;(四)组织供热企业参与建设工程的供热系统初步设计审查、施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五)配合物价等有关部门、机构、组织和用户核定供热工程建设配套费、热价,并监督热价执行和热费收缴。(六)执行供热行业管理职能,负责供热企业的资质审查、核发《供热资质证书》,并负责城区集中供热特许经营活动的监督和指导工作;(七)推广先进的节能供热技术和设备,提供信息服务;(八)纠正和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它行为。第七条县发改、经济、财政、建设、环保、物价、审计、城管、公安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调作好城区供热工作。第二章规划、建设与设施管理第八条城区供热管理办公室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组织编制城区集中供热专项规划,经县建设局综合协调,按规定程序审扎匕后实施。编制城区集中供热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考虑城市集中供热规划。编制城市集中供热专项规划应遵循“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分期实施”的原则。新建、扩建、改建的集中供热工程必须符合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并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进行建设。在城区供热网覆盖区不得新建采暖锅炉。第九条新建居住建筑的供热系统应当实行分户循环、分户控制,逐步实现分户计量。现有的居民室内单管循环供热系统,应当制定计划,逐步改造。居民室内供热系统改造工程,应当严格执行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因违反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给用户造成损失的,施工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条供热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供热工程竣工后,城区供热管理办公室协调组织供热企业参加供热设施的施工监督、检查和专项验收。第十一条对集中供热区域内现有的分散锅炉,应当按照城市供热发展规划进行逐步改造或取消,实行集中供热。第十二条供热管网、设施的建设资金可采取国家投资、地方自筹、供热企业自筹、收取供热工程建设配套费、城市建设维护费、环境污染治理费以及利用社会资金、外资和银行货款等多渠道筹措。第十三条新建房屋以及分散锅炉改造后并入集中供热管网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供热企业交纳供热工程建设配套费。第十四条供热单位依法收取的供热工程建设配套费,应当用于供热工程建设,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第三章供用热管理第十五条供热企业应当按县政府规定的日期供热或停热,即每年的十月十五日开始供热,到下一年的四月三十日停热,不得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如果因特别原因需要更改供热或停热时间的,供热企业应与县政府协商一致后方可更改。第十六条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需停热八小时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及时恢复供热,同时报告县供热管理办公室。由于供热企业原因造成停热72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热的,应当给予用户适当的补偿。第十七条在供热期内,供热企业应确保居民居室内六时至二十一‘时的温度应当达到16?以上,其他时间不得低于16?。检测居民室内温度时,应当以卧室门进深二分之一距地面高一点四米处为检测点检测。定点测温时间为每日8时一11时、15时一20时,每个测温点每月至少测温三次,累计计算平均温度。非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及其检测方法,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第十八条用户应当与供热企业签仃供用热合同,不签订合同的供热企业不予供热。供热企业应当按合同约定进行供热,逐步推广先进技术,改善供热计量措施和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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