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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奖销售因违法而停止后销售者应担何责.doc


文档分类:生活休闲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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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奖销售因违法而停止后销售者应担何责[案情]:自1996年7月起,浙江省耀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销售其开发的耀江福村楼盘第二期68套住宅过程中,推出“耀江福村寻福星”房产有奖销售活动,凡在该处购买住宅一套,即获得抽奖卡一张,将抽号产生幸运之星一名,获得所购房屋同等面积的住宅一套,但未确定开奖期限。活动期间,原告许某购买住房一套,并领取了抽奖卡,卡号为25号。嗣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调查认为,该项有奖销售活动所设置的最高奖项价值超出五千元,且在销售活动中未向购买者明示其所设奖的奖金金额、兑奖时间、方式及开奖的时间、地点、方式等事项,属不正当竞争行为,于1999年11月2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肆万元,上交国库。耀江房地产公司遂停止了该项活动并公告给予每位购房者1000元的补偿,先后已有40余位购房者领取了补偿款项,而许某尚未领取。2004年7月,许提起诉讼,认为房地产公司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从事销售活动,在当时房屋滞销的情况下,以抽奖卡为诱饵吸引消费者购房从而取得市场优势,存在欺诈行为,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按预定奖项即一套房屋的当前市场价的六十八分之一进行补偿,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双方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成立。许某参加有奖销售活动,只拥有中奖的可能性,但决定其是否中奖的抽奖活动并未进行。鉴于房地产公司的有奖销售活动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属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后已停止了该项活动,并作出了对每位购房者一定的补偿,其行为不构成民事欺诈。作为购房者的许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因停止该项有奖销售活动而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故对其提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少商家为吸引顾客,频频采用有奖销售的促销手段,由此引发的纠纷不断增加,上述案例即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对此案,笔者有以下几点法律思考:一、案件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原被告之间因房屋买卖和抽奖卡赠与行为而产生三种合同关系。一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是双方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房地产公司设奖的目的在于促销,而许某获得抽奖卡乃是购买房屋的结果,双方订约的主要目的在于商品房的买卖。二是赠与合同关系。许某购房时获赠抽奖卡一张,则双方同时又发生赠与合同关系,根据抽奖卡的发放对象,该赠与行为应是一种附义务的赠与,许某是基于购买房屋的行为而获得抽奖卡,如不购房则无获赠资格,而一旦接受抽奖卡则表明赠与合同成立并独立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存在。三是射幸合同关系。由于房地产公司向许某赠送的是抽奖卡而非实物奖品,许某在获得抽奖卡后只是获得未来可能中奖的机会,因此双方的法律关系并没有因抽奖卡的交付而终止,这时双方之间又形成一个新的法律关系,即射幸合同关系。所谓射幸合同是指合同双方以某一机会作为合同标的物,只有当机会发生时,一方才有可能从对方获得相应的利益。但因合同的标的物是中奖机会,故权利义务带有不确定性。该射幸合同随同抽奖卡的赠与而发生,并区别于之前的买卖合同关系而独立存在。一旦射幸合同成立,则房地产公司负有义务通过某种预先设定的方式确定中奖者,并向中奖者提供预先确定的奖品即相同面积住房一套,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二、本案当事人间的射幸合同应确认为无效如前所述,随着抽奖卡的发放,原被告间形成射幸合同关系,房地产公司若拒绝确定中奖者或不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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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