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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奖销售因违法而停止后销售者应担何责.doc


文档分类:生活休闲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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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奖销售因违法而停止后销售者应担何责
过五千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被有关职能机关确定为不正当竞争并责令停止,由于合同内容违反了法律
有奖销售因违法而停止后销售者应担何责
过五千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被有关职能机关确定为不正当竞争并责令停止,由于合同内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应认定该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无效合同自始不发生法律约束力,有过错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不管是故意还是过失,房地产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应认定为造成射幸合同无效的过错方,如对购房者造成损失,应予赔偿。
  三、房地产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
  民事欺诈行为,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一方当事人故意以不真实情况为意思表示,使对方陷于认识错误,从而达到发生、变更、消灭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目的的不法行为。房地产公司与许某间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商品房买卖关系,双方签约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房屋的买卖。房地产公司举办有奖销售活动,向所有购房者提供中奖机会,是一种促销行为,双方间因赠送、接受抽奖卡而成立射幸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虽然该合同因违反法律而被确认无效,但不能以此认为房地产公司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而由于双方所订立的射幸合同与商品房买卖合同是两个相对独立的合同,射幸合同的无效并不影响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单纯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角度分析,虽然能否获得中奖机会可能促使原告作出购房的决定,但其订约并支付价款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获得房屋而不可能是为了获得并不确定的中奖机会,其在订立合同时主要也是了解并考虑欲购房屋的质量、构造、面积、地理位置、环境和价格等基本情况而非其他因素,双方出于自愿订立合同,且已完成标的物的交付,实现了合同目的,因而也不能认为房地产公司实施了欺诈行为,双方的买卖合同应属有效且不可撤销。
  四、房地产公司就射幸合同应否承担给付义务或违约责任
  由于射幸合同双方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具有不确定性,原告虽获得抽奖卡,但是否中奖及获得奖品并不确定,被告虽赠送了抽奖卡,但是否负有向原告支付奖品的义务也不确定,只有按合同约定的抽奖方式开奖后原告幸运中奖,双方之间不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才转化为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告才享有要求被告支付约定奖品的权利。但房地产公司的有奖销售活动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被责令停止,该射幸合同因未实际履行,并未开奖确定中奖者,故原、被告间未成立债权债务关系,房地产公司不承担向包括本案原告在内所有购房者给付奖品的义务。又因其与购房者订立的射幸合同无效,而无效合同具有不得履行性,且不受法律的承认和保护,房地产公司故而也无需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但房地产公司虽不承担给付奖品的义务和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并不是说其不需要承担任何民事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因合同被确认无效而负有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由于房地产公司与许某间基于射幸合同并未发生财产的交付,故不适用返还财产。至于损害赔偿,如前所述,由于房地产公司系造成射幸合同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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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Alone-丁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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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