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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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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2017 为进一步加强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加快推进我国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全面提高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水平,5月27日,农业部正式公布《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拟于2017年7月1日起施行。以下是小编分享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2017,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规范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活动,有效控制和消灭动物疫病,提高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水平,促进动物及动物产品贸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评估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是指具有天然屏障或者采用人工措施,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发生规定的一种或者几种动物疫病,并经评估验收合格的区域。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范围,可以是以下区域(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部分或全部地理区域; (二)毗邻省份连片的地理区域。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分为免疫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和非免疫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是指按照《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对某一特定区域动物疫病状况及防控能力进行的综合评价。第五条农业部负责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工作,制定发布《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和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审细则。农业部设立的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承担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工作。第六条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评估应当符合有关国际组织确定的区域控制及风险评估的原则要求。第二章申请第七条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成并符合《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要求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向农业部申请评估。跨省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由区域涉及的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共同申请。第八条申请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应当提交申请书和自我评估报告。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概况; (二)兽医体系建设情况; (三)动物疫情报告体系情况; (四)动物疫病流行情况; (五)控制、消灭策略和措施情况; (六)免疫措施情况; (七)规定动物疫病的监测情况; (八)实验室建设情况; (九)屏障及边界控制措施情况; (十)应急体系建设及应急反应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自我评估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评估计划和评估专家组成情况; (二)评估程序及主要内容,评估的组织和实施情况; (三)评估结论。第九条农业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和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第三章评估第十条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收到农业部通知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成立评估专家组并指定组长。评估专家组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第十一条评估专家组按照《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和评审细则等要求,开展评估工作。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应当遵循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书面评审和现场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第十二条评估专家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评审。书面评审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书和自我评估报告格式是否符合规定,有无缺项、漏项; (二)申报材料内容是否符合《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第十三条书面评审不合格的,由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报请农业部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补充有关材料。逾期未报送的,按撤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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