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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馆建设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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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馆建设标准建标101—2007主编部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与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2007年8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与规范科学技术馆(以下简称科技馆)建设,提高项目投资决策与建设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有效控制建设投资,对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国家现行政策,制定本标准。第二条本标准是政府投资科技馆建设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与编制、审查初步设计重要依据。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新建与改建、扩建综合性科技馆项目,专业性科技馆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第四条科技馆是政府与社会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工作与活动公益性基础设施。第五条科技馆建筑应满足科普教育、观众服务、支撑保障等功能需要。第六条实施观众可参与互动性科普展览、教育活动是科技馆核心功能。第七条科技馆建设应遵循下列原则:一、使用安全,经济合理,节约资源,有利发展。二、应按区域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设馆。三、既有建筑在条件许可时,可利用其改建、扩建为科技馆。四、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第八条科技馆建设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其建设用地应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九条科技馆建筑安装工程费、展教装备费与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应纳入政府投资计划,统筹安排。第十条科技馆项目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其他相关标准、规范规定。第二章建设项目构成第十一条科技馆建设项目由建筑安装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室外工程)与展教装备构成。第十二条科技馆房屋建筑工程房屋主要由展览教育用房、公众服务用房、业务研究用房、管理保障用房等组成。展览教育用房主要包括:常设展厅、短期展厅、报告厅、影像厅、科普活动室等。公众服务用房主要包括门厅、大厅、休息厅、票房、问讯处、商品部、餐饮部、卫生间、医务室等。业务研究用房包括:设计研究室、展品制作维修车间、图书资料室、技术档案室、声像制作室、展(藏)品与材料库等。管理保障用房包括: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室、值班室、警卫室、食堂及水、电、暖、空调通风设备用房等。第十三条科技馆室外工程由道路、室外管线、观众集散场地、室外展览场地、室外活动场地、停车场地及园林绿化等组成。第十四条科技馆展教装备主要由展品与研究装备等组成。第十五条中小型科技馆不宜设置穹幕、巨幕电影厅。影像厅与报告厅可一厅多用。第三章建设规模与建筑面积指标第十六条科技馆建设规模按建筑面积分类,分成特大、大、中、小型四类。建筑面积30000m2以上为特大型馆。建筑面积15000m2以上至30000m2为大型馆。建筑面积8000m2以上至15000m2为中型馆。建筑面积18000m2及以下为小型馆。科技馆建筑面积不宜小于5000m2,常设展厅建筑面积不应小于3000m2,短期展厅建筑面积不宜小于500m2。第十七条科技馆建设规模适用范围:特大型馆一般适用于城市户籍人口400万人以上城市。大型馆一般适用于城市户籍人口在200万人以上至400万人城市。中型馆一般适用于城市户籍人口在100万人以上至200万人城市。小型馆一般适用于城市户籍人口在50万人以上至100万人城市。科技馆建设规模中建筑面积与展厅面积与该馆所在城市建馆当年城市户籍人口数量比例关系见表1。科技馆所在城市城市户籍人口数量与建设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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