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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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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X)XK13-002化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二)(磷肥产品部分)2011年1月19日公布2011年1月19日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目录1总则 12工作机构 13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24许可程序 45审查要求 96证书和标志 137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148监督检查 149收费 1510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1511附则 15附件1磷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 16附件2磷肥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23附件3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34附件4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 35附件5检验报告 36附件6本细则与旧版细则主要内容对照表 40化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磷肥产品部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关于摩托车头盔等11类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10年第89号公告)、《关于印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413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钙镁磷肥、钙镁磷钾肥、肥料级磷酸氢钙四个单元的磷肥产品,具体单元及规格见表1。表1磷肥产品单元及产品规格产品单元产品规格过磷酸钙(疏松状、粒状)优等品(有效P2O5≥%)一等品(有效P2O5≥%)合格品Ⅰ(有效P2O5≥%)合格品Ⅱ(有效P2O5≥%)钙镁磷肥优等品(有效P2O5≥%)一等品(有效P2O5≥%)合格品(有效P2O5≥%)钙镁磷钾肥一等品[总养分(P2O5+K2O)≥%]合格品[总养分(P2O5+K2O)≥%]肥料级磷酸氢钙优等品(有效P2O5≥%)一等品(有效P2O5≥%)合格品(有效P2O5≥%),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磷肥产品。,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动态修订。,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磷肥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磷肥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的工作。(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磷肥产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磷肥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配合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磷肥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化肥审查部地址:上海市云岭东路345号邮政编码:200062电话:021-52500**********-1706传真:021-52801361电子信箱:******@szcmsds@联系人:、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磷肥产品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查、批准、发证以及生产许可证后续监督和管理工作。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磷肥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磷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见附件1。根据工作需要,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进行动态调整。3企业申请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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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wxnt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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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