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网络餐饮食品交易主体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制定目的】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网络餐饮食品交易主体的备案管理,进一步提高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管理范围】第二条在本省境内登记注册或经营的以下网络餐饮食品交易主体,适用本办法: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设立的从事网络餐饮服务的分支机构及委托从事网络餐饮服务的代理公司;自建网站提供餐饮服务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国家规定需要实施备案管理的其他网络餐饮食品交易主体。【管理内容】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备案,是指网络餐饮食品交易主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将相关材料报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存档、公开、备查的行为。【职责分工】第四条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统筹本省网络餐饮食品交易主体备案管理,督促指导市、县(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网络餐饮食品交易主体的备案及相关管理工作,负责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的备案。市、县(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设立的分支机构或其委托经营的代理公司的备案及管理工作。【备案要求】第五条在本省境内登记注册或经营的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自建网站提供餐饮服务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后30个工作日内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应当包括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文件、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设立从事网络餐饮服务分支机构的,或委托代理公司从事网络餐饮服务的应当在设立或委托后30个工作日内,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应当包括设立该分支机构或委托该代理公司的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名称、域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分支机构或代理公司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平台备案材料】第六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备案需提供以下材料,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一)网络餐饮食品交易平台备案信息报送表;(二)《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在其平台同时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自建网站备案材料】第七条通过自建网站提供餐饮服务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备案需提供以下材料,向所在地县(区)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备案:(一)网络餐饮食品交易主体备案信息报送表;(二)通信主管部门对网站备案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四)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分支机构及代理公司备案材料】第八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设立的从事网络餐饮服务的分支机构或委托从事网络餐饮服务的代理公司的备案需提供以下材料,向所在地县(区)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备案:(一)网络餐饮食品交易主体备案信息报送表;(二)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三)设立该分支机构或委托该代理公司的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材料核查】第九条备案主体按照本办法第六、七、八条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复印件时,除第八条第三款外,均需携带原件以备核对。【备案审查】第十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备案材料符合要
海南省网络餐饮食品交易主体备案管理办法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