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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职务犯罪案件处以缓、免刑现状浅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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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职务犯罪案件处以缓、免刑现状浅谈.doc对职务犯罪案件处以缓、免刑现状浅谈为深化刑事审判法律监督专项检查活动的成果,推动我院对职务犯罪案件的诉讼监督工作,根据市院在全地区开展职务犯罪案件判处缓刑、免刑情况专题调研活动的安排,经过分析、总结,现将本院情况汇报如下:一、近年职务犯罪判处缓刑、免刑案件的基本情况以区检察院为例,2007年度职务犯罪判决10件11人,其中判处缓刑9件9人,件数及人数均占全部职务犯罪案件判决的90%;判处免予刑事处分1件1人,件数及人数均占全部职务犯罪案件判决的10%。2008年度职务犯罪判决11件13人,其中判处缓刑10件11人,占全部职务犯罪案件判决件数的45%、占人数的46%;判处免予刑事处分5件5人,占全部职务犯罪案件判决件数的45%、占人数的38%。2009年度职务犯罪判决10件11人,其中判处缓刑5件6人,占全部职务犯罪案件判决件数的50%、占人数的46%;判处免予刑事处分2件2人,占全部职务犯罪案件判决件数的20%、占人数的18%。2007-2009年度职务犯罪判处缓刑、免刑案件的主要涉案罪名集中体现为受贿、***、挪用***,犯罪主大多是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及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案金额以1-5万元居多,也有部分案件的涉案金额在5-10万元,个别案件可达10万元以上。2007-2009年度职务犯罪判处缓刑、免刑案件的出庭率分别高达90%、100%、89%,保证了对职务犯罪案件审判程序的监督。二、职务犯罪判处缓刑、免刑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综合三年情况,职务犯罪判处缓刑、免刑案件的件数及人数平均占全部职务犯罪判决的93%和91%,比率极高,且存在犯罪数额远远超过10万元但仍判处缓刑的情况,如初钢兴***案。导致上述问题的原因在于:第一、职务犯罪主体身份具有特殊性。职务犯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大多具有较强的文化素质及法律意识,犯罪的发生往往在于一念之差,其内心往往也存在自我谴责和负罪感,因而部分犯罪嫌疑人能够主动投案自首,不具有自首情节的,一旦到案后,也具有较好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在具有法定情节的情况下,法院往往尽可能地适用缓刑,以达到挽救教育的目的。同时,职务犯罪嫌疑人一旦被查处,其职位将被革除,权力也将被撤销,在失去特殊身份后,再犯的可能性相对减少,更符合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的条件,故较多的适用缓刑及免刑。第二,审判环节强调“悔罪表现”在适用缓刑中的作用。刑法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中“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标准的认定是以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为依据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均具有表面性和易于隐藏的复杂特点,有些时候让人难以把握。被告人的悔罪表现是其在犯罪后对自己所犯罪行悔悟的具体表现,是一种主观意识,而犯罪情节则是由被告人的动机、目的、手段、后果等诸方面来决定的,显然后者比前者更具有客观真实性。因此,在适用缓刑时,首先应当考虑的是“犯罪情节”,其次才是“悔罪表现”。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对“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认定,往往过分强调“悔罪表现”。由于缺少客观标准,造成审判实践中宣告缓刑的随意性比较大。第三,对从轻、减轻处罚的适用条件认识较片面。职务犯罪被判处缓刑、免予刑事处分案件的判决理由大多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和积极退赃等,所以实践中,凡被告人具备上述两个情节就从轻或减轻处罚,往往忽视了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即作案持续的时间、作案手段、主观动向等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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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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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