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海智计划”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深入实施江西“海智计划”,保证科学、务实和有序地建设江西“海智计划”工作站,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江西“海智计划”工作站是更好地为“发展升级、小康提速、绿色崛起、实干兴赣”提供人才智力支撑的重要平台,是提升我省集聚国际化人才,促进海外科技资源向我省转移的创新举措。第三条江西“海智计划”工作站的主要任务是,广泛联系海外科技团体,通过技术引进和创新、专题研讨、项目合作等方式,搭建海外人才引进、科技项目合作、国际学术交流、打造建言献策平台,组织开展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第四条申请建立江西“海智计划”工作站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等;(二)申报单位高度重视海智工作,有专(兼)职工作人员从事江西“海智计划”工作站的管理与服务,有办公场所和专项工作经费;(三)申报单位要制定江西“海智计划”工作站相关工作的规章制度和明确的工作任务。已经与海智专家、专家团队、海外科技机构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有明确的科技创新方向和成果转化任务。申报建站的企业,应是规模以上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有明确的技术创新需求和技术合作项目,有自己的研发团队。第五条成立江西“海智计划”领导小组,指导江西“海智计划”工作站建设,研究部署重大事项;江西“海智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科协,具体负责江西“海智计划”工作站的管理与服务。第六条申报和审批江西"海智计划”工作站的主要步骤是:(一) 建站单位提交申请报告(包括设立江西“海智计划”工作站的目的、优势、保障条件、工作计划、预期目标等),填写《江西“海智计划”工作站申报表》;(二) 经江西“海智计划”工作站评审专家委员会评审,江西“海智计划”领导小组审批后,授牌“江西海智计划XXX工作站”。第七条江西"海智计划”工作站设立后,有关单位主要采取以下支持和保障措施:(一) 江西“海智计划”工作站日常运行经费由建站单位负责;(二) 一次性给予建站单位10-20万元的经费支持,主要用于项目启动和开展活动;(三) 各地、各有关单位、部门在设立江西“海智计划”工作站工作经费等方面予以配套支持,并加大对江西“海智计划”工作站政策扶持力度。第八条加强对江西“海智计划”工作站的管理,确保江西“海智计划”工作站发挥应有的作用。(一) 建站单位是江西“海智计划”工作站的管理主体,负责制订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实號管理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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