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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医源性损伤.ppt


文档分类:医学/心理学 | 页数:约4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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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纯兵第七章 医源性损伤一、医疗事故概念及相关概念(一)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医疗事故罪 :( medical tangle ) 在医院诊疗护理过程中,因患方对医方的工作(采取的手段,知情同意,期望的结果)不满意,发生争执,甚至诉诸法院,要求追究某医务人员或有关部门的责任。在事实真相查明之前统称为医疗纠纷。 这些纠纷是源于医患双方对医疗后果及其原因在认识上的不同而产生,它可发生于医院某一个或几个科室。经过客观、科学的医学鉴定, 医疗纠纷可能是医务人员之过,也可能非医务人员之过。因此医疗纠纷可分为医疗事故和非医疗事故的两类。医事纠纷是一种特殊的民事纠纷 积极预防和正确处理医事纠纷,最大限度减少医疗事故对于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发展医疗卫生和医学科学事业,有着重要意义。但是, 由于医疗护理工作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医疗不可能像所有其他自然科学和工农业、企业产品生产那样,一经人们认识规律,即可以投入批量生产。对人体生命健康的认识、修复,是永无止境的单体认识,不可能把一种医疗手段运用于一切人、一切疾病,使所有人终生得益。 1、医疗工作是具有特殊风险的职业,既有深不可测的理论,又具有极强的科学实用。人体的差异、患病状况的认识和允许的时限、医疗的手段、迫切的程度等,决定了医疗工作的难度和风险。其综合能力和水平, 为国民人口的人均年龄所体现。医务人员保护人体健康,从事救死扶伤、延年益寿的职业活动,除因极少数医务人员对病员严重不负责任、失职等原因而造成责任事故外,在许多情况下是很难驾驭的。 医源性的伤害有着两重性的特点: 抢救行为与危害行为、救护对象与损害对象事实上为同一主体;主观上认真负责与事实上期望结果不能实现交织于同一作为之中;不可逆转疾患和一线希望的抢救反映在极限的时间之内等等。 医疗实践无法要求医务人员对风险事先有一定预见,而后决定是否实施诊疗行为,这样显然否定了带有风险的抢救行为,延误了对病人的积极救诊时间;同时也会挫伤医务人员知难而进的负责精神,结果只能阻碍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损害的是大多数病人的根本利益。 2、随着科学的进步,许多高新诊疗技术得到发展,新的医学领域不断开拓,临床认识和治疗疾病的认识能力不断提高。但是,也增加了诊疗技术操作的高要求、高风险,带来了所谓“医学进步的疾病”, 使得医疗事故发生的几率大为增加,而这种几率又与医务人能否勇于进取、敢于承担职业风险紧密相连。这一关系若是处理不当,必然会给医学科学、卫生、事业发展造成负面效应,最终还是损害社会和大多数病人的利益。 3、临床上没有绝对安全的药物和诊疗措施,其本身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缺陷或不完善之处,这也是目前科学还不能完全解决的问题。正因为如此,这些缺陷和不完善所包含的固有的损伤性、风险性往往隐藏在实施诊疗、护理、用药的过程中,因此成为医疗纠纷重要起因之一。 可见,医事活动是一种特殊的科学实践活动,医患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权利义务关系,医疗事故也可以看作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损害事件, 是不同于其他民事侵害而具有特殊性质的医疗损害事件,这就需要有特别的法律规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进行调整。 : 二 OO 二年四月四日由国务院上式颁布,并从二 O O 二年九月一日起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一条中规定: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 根据 1997 刑法第 335 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生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注意:如何区分一般不负责任和严重不负责任,应该全面调 查,核实情况,仔细分析,作出正确的评定。迄今尚无关 于如何划定一般不负责任和严重不负责任界限的有效规定。(二)分类旧标准责任事故: 指医务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 所违反的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可以是成文的,也可以是约定俗成,各单位医护人员都应在实践中遵循的。 1、拒收、拒治危、急、重病员,或借故将其转科转院,贻误治疗或抢救时机,造成严重后果。 2 、诊断工作主观臆断,遇到问题不请示上级,或对下级的报告不及时处理,造成不良后果。 3、擅离职守,工作失职,不严密观察病情,致贻误治疗、抢救时机,造成严重后果。 4、其它如;开错手术部位,摘错器官,遗留手术纱布、器械等,其它护理不当。技术事故: 是指医务人员因技术过失所致的事故。是指根据行为人的相应职称或相似情况下的一般水平,限于能力不及或经验不足,发生诊疗护理工作中的失误,导致不良后果的。注意: 根据当时当地的医疗水平和技术常规、医疗设备条件和医务人员学历、年资、专业经验与水平等具体情况的不同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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