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刑事诉讼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之完善
论文摘要证人证言作为一项法定证据备受关注,其与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推进密切相关,而当前我国证人出庭作证机率小,这严重制约了庭审功能的发挥以及案件质量的提高。新刑诉法的出台使得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在我国得以确立,这既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重大进步,同时也符合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但我国刑事诉讼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仍存在种种弊端,如证人出庭作证的条件不清晰、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不出庭作证的法定正当理由不充分、被告近亲属出庭作证除外规定不科学等。至此,为更好地防范冤假错案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针对性地对新刑诉法下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之完善进行探究迫在眉睫。
论文关键词新刑诉法证人出庭强制证人出庭作证
在我国,97刑诉法为强化控辩双方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的对抗性及更好地发挥庭审的功能,确立了控辩式的庭审方式。但是,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率极其低下,这不仅不利于控辩双方的充分质证,而且有悖于程序公正,更降低了司法的公信力,严重损害了司法活动的权威性与严肃性。而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大修大改将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纳入其中,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庭审活动的公正性,有助于冤假错案的防范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障,但是其实效如何有待进一步检验,即我国刑事诉讼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仍存在种种弊端,至此,为更好地实现程序正义,有必要对新刑诉法下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进行探究。
一、新刑诉法关于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
(一)作为定案根据的证人证言必须经法庭质证
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第59条之规定得知,证人证言必须经过控辩双方在法庭上质证并查证属实之后方能作为定案根据。所谓质证主要是指质疑证人证言的一方提出问题或意见而另一方进行答复或反驳。在此则要求证人本人必须亲自到庭,假如其不到庭或者仅仅提供书面证言则严重制约了控辩双方充分质证的实现。为确保裁判的正确性与提高司法机关认证质量,确立质证机制十分必要,这不仅是程序正义的应有之义,也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日臻完善的主要标志。
(二)关键证人是证人出庭作证的限定条件
新刑诉法第187条将证人必须出庭作证限定为三个前提条件:,比如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是否真实产生了疑问。不过,假如控辩双方对于书面证人证言中证人对世事的陈述表示认可,则该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量刑档次的高低密切相关,即其对本案的定罪量刑产生了重大影响。,这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了法院决定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权力。
由此可以看出,并不是每一个证人都必须出庭作证,而大多数国家也是要求关键证人必须出庭作证。所谓关键证人即证人作证的内容在认定案件事实,进而对案件做出裁决过程中起着十分关键的作用的人。基于上述分析,我们得知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制度也属于这一类型。
(三)人民警察、鉴定人在必要时应当出庭作证
当前,学界有不少学者认为侦查犯罪是人民警察的天职,其不适宜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不过假如其在依法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当场目击了犯罪情况的发生,则其虽然具有侦查人员的身份,但不可避免地会成为该案的目击证人,就应当依法履行出庭作证的义务。对此,我国新刑诉法第187条第2款进行了规定。同时,根据该条第3款的规定,控辩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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