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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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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 颁布单位) 19970826( 颁布时间) 19970826( 实施时间) 20110107( 失效时间)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 93号( 文号) 江苏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险费的缴纳第三章养老金给付第四章保险金的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劳动者年老时的基本生活, 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推动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 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 根据宪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农村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农村(含乡镇企业)社会养老保险。第三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政府组织引导, 群众自愿参加, 不得强迫命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采用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相结合的方法, 国家予以政策扶持。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 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五条省、市、县(市、区) 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本办法发布施行之前县级政府已经指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 从其指定, 业务上接受民政部门的指导。县级以上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 协同民政部门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第六条省、市、县(市、区)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机构( 以下简称农保机构) 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 经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具体业务,管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乡(镇) 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社会养老工作。具体业务由乡(镇)农保机构承担。第二章保险费的缴纳第七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非城镇户口60周岁以下各类人员( 含乡镇企业职工) ,可以自愿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第八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保险费) ,由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农保机构缴纳。也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企业指定人员代办。第九条保险费缴纳的额度不受限制, 参保人可以按月、按季或者按年缴纳,也可以一次性或者数次性缴纳。第十条乡镇企业可以从企业利润和集体积累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为本企业的职工集体补助缴纳保险费。具体办法由县级或者乡(镇)政府根据经济状况和企业经营情况规定。乡(镇) 企业为本企业职工集体补助缴纳的保险费, 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企业所得税前列支。第十一条个人缴纳的保险费和集体补助的保险费, 分别记在参保个人名下, 建立个人养老保险帐户, 统一编号, 并由农保机构及时核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 详细记录缴纳保险费和转移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等有关事项和数据,作为计发养老金的根据。第十二条参保人因自然灾害和其他原因, 允许停缴保险费。恢复缴费后, 停缴部分和利息可以补缴。参保人在监禁、劳动改造或者教养期间停缴保险费, 解除后回原籍的, 原保险关系可以恢复, 允许继续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第十三条参保人或者乡镇企业有权向农保机构核查个人或者企业缴纳保险费的情况,农保机构应当及时无偿提供服务。第三章养老金给付第十四条参保人年满60周岁, 根据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的储存和积累额,按月或者按季领取养老金,直至死亡。参保人未满60周岁, 遇到特殊情况, 经县级农保机构批准, 可以提前领取养老金。第十五条参保人在领取养老金或者领取养金不足10年死亡的,其个人养老保险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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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