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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灾物资储备库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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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救灾物资储备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AA救灾物资储备库管理,确保AA救灾储备物资存储安全、管理规范、调运迅速,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AA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AA救灾物资储备库(以下简称AA库),包括民政部本级立项、AA投资建设的仓库(以下简称AA本级库)和承担AA救灾物资(以下简称AA物资)定点储备任务、场地设施所有权属地方民政部门的仓库(以下简称AA代储库)。第三条AA本级库的房屋及设备等固定资产产权归属民政部,为AA本级固定资产,应依照《民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管理。具体日常管理委托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第四条AA库的管理机构职责,以及场地设施、设备工具、储备物资和AA本级库固定资产管理等项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二章机构职责第五条民政部负责AA库的业务领导。其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国家有关AA物资储备管理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提出并实施AA物资储备采购计划和存储计划,委托相关机构负责对采购的AA物资进行质量检验; (三)指导各地做好AA物资的储备、调运、使用和回收工作,研究批准AA库提出的AA储备物资报废申请; (四)会同有关部门安排AA物资储备管理费用; (五)对AA本级库及其设备设施履行出资人责任; (六)监督指导AA库开展AA物资管理工作的其他事项。第六条承担AA物资储备任务的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AA库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AA物资储备管理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制定AA物资调运应急预案,并报民政部备案; (三)负责AA物资的入库验收和日常维护保养,保证AA储备物资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四)根据民政部要求按时完成AA物资调运任务; (五)对于经检测认定无法继续使用的AA储备物资,向民政部提出报废申请,经批准后按规定处置报废物资; (六)按规定管理使用AA安排的物资储备管理费用; (七)完成民政部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七条AA库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设立事业法人机构,作为AA库管理单位,履行AA物资的日常储备管理职责。该机构作为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规定向省级人民政府申请相应机构编制以及人员和工作经费,并负责单位人事、劳资、保险和职工福利等各项内部管理工作。第八条AA本级库管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由民政部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同管理,法定代表人的任免需报经民政部同意。AA代储库管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自行管理,法定代表人的任免结果抄报民政部。第九条AA库管理单位可加挂AA救灾物资储备库牌子,名称统一为民政部AA救灾物资××(所在城市名)储备库。第三章场地设施第十条AA库的总平面设置应符合功能要求,做到布局合理、流程畅通。仓储区应单独设置,与管理区和其他功能区隔开。第十一条AA库仓储区应实行封闭式管理,并建立出入登记制度。除装卸物资车辆外,其他车辆未经批准不得驶入仓储区。AA库场地内应设立道路交通标志,划设道路交通标线。库区、库房和货场应设立安全警示和安全通道等标志。第十二条存储AA物资的库房应符合《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标准》有关要求,采取防水、防火、防潮、防鼠、防雷等措施。第十三条AA库应配置必要的通风、电力、给排水、弱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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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