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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管理实施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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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管理实施条例一、现场签证管理1、依据公司管理与制度规定,所有变更、洽商,包含签证工期延长或索赔,必须有建设单位签字盖章,才能有效,否则均为无效签证。2、签证盖章必须执行公司内部文件会签制,会签栏不得空缺签发意见,办公室严格执行会签完整后盖章,否则以记大过处分。3、签证收方时,项目部专业工程师不少于两名,预算部人员不少于一人,监理工程师不少于1名,工程量复杂或较大时,总工程师或公司经理需检查监督执行,所有建设单位参与测量人员,必须在测量底稿上签字,一式三份,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底稿上报时,会签后盖章才能有效下发,并存档。4、测量时,仪器、工具必须进行测量前检查,确保测量仪器校准误差在国标范围内,坐标点必须逐一核查校对。建设单位测量人员必须亲自测量,严禁旁观渺视,确保准确性,否则每发现一次,记过一次,公司其它人员或集团领导有权要求复查,其它人员应积极配合。5、施工单位要求工期顺延或其它项目,经济索赔报告或申请与经济签证未经公司会签决定,任何人不得先签收后办理,否则以记大过一次,并追究其经济责任和领导责任。6、熟悉签证程序,加强责任心,维护公司利益,一旦发现违规签字或签证,将对其记大过一次并扣发当月工资。二、变更、洽商管理1、所有工程技术人员、预算人员、项目负责人、总工程师、公司经理,必须本着保证工程质量、降低建设成本、不与国家强制性规定构成冲突出发,不对工期造成重大影响,认真熟悉图纸,规范。当施工图纸出现问题,应及时从公司利益出发去沟通、联系设计单位,在施工前解决、处理图纸存在的问题,努力降低成本,保证品质。保证变更、洽商的完整性、严肃性、准确性、科学先进性。2、施工单位提出的变更、洽商,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后,应立即进行上报,不符合本章第1条规定,应给予拒绝,符合本章第1条规定,应让施工单位打印正式的资料、文件,附上签单传阅到公司办公室,由办公室人员进行传阅,未经审核、批准,任何人不得先签字后上报(包括监理单位人员)。3、项目部技术人员或项目负责人提出工程变更、洽商的应书面递交到办公室,由办公室人员向预算部、总工、公司经理传阅,在总工牵头,公司经理召集下,在下班时间进行会议研究,形成统一意见,并打印成文下发。4、项目总工或公司经理提出变更、洽商时,也应以书面形式到办公室,由办公室人员附上会签单下发到预算部、项目部,预算部与项目部负责人应召集部门人员进行会议论证,形成统一意见,不能形成统一意见时,应单方面向总工或公司经理汇报意见和看法,部门负责人不得压制部门人员意见和看法,正确诚恳的对待和沟通,发挥民主、广泛集议作用。5、监理单位或设计单位人员提出的变更、洽商,公司任何人员一旦知晓,必须上报公司,严禁知而不言,知而不报,需书面提出的总工程师主动、积极的牵头联系办理,并报办公室进行传阅,形成公司会签批准。6、办理变更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两天,任何部门,总工、经理签发意见时间不得超过半天,凡有争议的变更洽商,总工或经理组织召集会议不超过当天解决,并当天打印下发。7、重大变更、洽商应当天以电话(信息)或以书面向集团领导汇报。8、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变更、洽商,应依据相关权威部门和政府部门文件,联系设计单位进行论证和签发,严禁凭施工经验确认和签发变更意见。9、各部门相关人员必须站在公司的角度,维护公司利益,遵守公司的制度和规定,努力提高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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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