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高新区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建设单位(甲方):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电话:
联系地址: 邮编:
资质等级: 证号:
物业服务企业(乙方):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电话:
联系地址: 邮编:
资质等级: 证号:
为规范物业管理承接查验活动,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住建部《物业承接查验办法》、《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小区)商品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相关资料的承接查验签订本协议。
第一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物业类型:
坐落位置(公安编号):
建筑面积: (其中多层住宅: ;高层住宅:
;小高层住宅: ;别墅: ;办公: ;商业: ;地下车库: ,含人防工程: ,自行车库: ;配电房: ;门卫: ;独立公共卫生间: ;垃圾房: )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承接查验的基本情况
第二条承接查验的基本情况
第三章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第三条存在问题及解决办法、时限
序号
存在的问题
解决方法
解决时限
第四章双方权利义务
第四条甲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物业买卖合同的约定,移交权属明确、资料完整、质量合格、功能完备、配套齐全的物业。
第五条甲方应当在物业交付使用15日前,与乙方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工作。
第六条现场查验20日前,甲方应当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共用设施设备清单及其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配套设施、工程建设、验收、维护、使用合同以及准许使用文件;
四、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五、业主名册文件;
六、承接查验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未能全部移交前款所列资料的,甲方应当列出未移交资料的详细清单并书面承诺补交的具体时限。
第七条甲方应当委派专业人员参与现场查验,与乙方共同确认现场查验的结果,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第八条甲方应当在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签订后10日内办理物业交接手续,向乙方移交物业服务用房以及其他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第九条甲方不得以物业交付期限届满为由,要求乙方承接不符合交用条件或者未经查验的物业。
第十条乙方应当对甲方移交的资料进行清点和核查,重点核查共用设施设备出厂、安装、试验和运行的合格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乙方应当对下列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现场检查和验收:
(一)共用部位:一般包括建筑物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外墙、门厅、楼梯间、楼道、扶手、护栏、电梯井道、架空层及设备间等;
(二)共用设备:一般包括电梯、水泵、水箱、节能设备(太阳能热水器)、避雷设施、消防设备、楼道灯、电视天线、变配电设备、给排水管线等;
(三)共用设施:一般包括道路、绿地、人造景观、围墙、宣传栏、路灯、排水沟、污水井、垃圾容器、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休闲娱乐设施、消防设施、安防监控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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