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湘高法刑二终字第38号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建农),男,1955年6月23曰出生于湖南省临湘市,汉族,大学文化,系湖南省公安厅原副厅长,^住长沙市芙蓉区韭菜园所汤家岭社区汤家岭责任区八一西路110号附18栋1门301号。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1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现押湖南省益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杨章保,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耀文,湖南俊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建农犯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案,于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作出(2012〕衡中法刑二初字第0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杨建农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于2013年5月17曰在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有仁、代理检察员颜丽君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杨建农及其辩护人杨章保、张耀文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一、受贿。1996年至2010年,被告人杨建农利用担任湖南省公安厅行财处处长、省交警总队副总队长、总队长、副厅長的职务便利,在经营罚没车、高速公路施救、车辆上牌、承揽工程、招录干警、案件处理、治安环境治理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者与其妻陈玲共同收受王建毅、颜自力、罗海波、兰丹、, 其中单独收受
,。二、贪污。 1996年至1997年,杨建农利用担任湖南省公安厅行财处处长的职务便利,单独贪污公款193万元;违规在行财处设立小金库,伙同龚卫平、。, 。三、挪用公款。1996年至1997年,杨建农利用担任省公安厅行财处处长的职务便利,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500万元供其他单位进行营利活动,从中谋取个人利益。1998年,杨建农利用担任省交警总队总队长的职务便利,挪用公款150万元用于炒股。上述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及被告人人杨建农的供述等证据证明。据此,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建农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百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 上缴国库。
上诉人杨建农上诉提出:(一)关于受贿。1、一审判决认定我收受王建毅的104万元中,除24万元(含人情往来〕基本属实外,其佘50万元的口供是办案人员在“两规”时刑讯逼供所致,该 50万元的事实不存在,另在王建毅炒股账户里的30万元,是两人共同出资用于炒股,不是受贿。2、原判认定
2008年8月的一天我收受颜自力60万元的证据相互矛盾,该事实不存在;1999年、 2001年、, 不是受贿。3、曹修文于2000年、2001年、,不是受贿;2006年、2009年、 2010年我3次接受曹修文红包,每年只有1万元,不是2万元; 我没有收受过曹修文4000元美金,口供是刑讯逼供所致。4、兰丹送给我妻子陈玲的100万元港币是刘桂华给陈玲的洗码费,与阮正义、严功浩的请托没有关系,不是阮正义、严功浩通过兰丹送给我的贿赂。5、认定我与陈玲共同收受谭小玲1万美元的证据不足。6、认定彭潮通过陈玲送给我10万元港币的证据不足。7、我将郑益清送给我的价值11万佘元的相机镜头、电脑显示器及主机等物上交给了单位使用,不构成受贿。8、我只在2009年春节前收受郭怀安5万元和劳力士手表1块,事后我要郭怀安拿回去, 但是郭怀安没有来拿,没有收受郭怀安贿赂的故意,我也没有承诺、实施或实现为郭怀安谋取任何利益,这5万元现金和1块劳力士手表不构成受贿;2009年春节后我没有见过郭怀安,没有收受他于2009年3月、2009年端午节前、2009年中秋节前、2010年春节前4次所送13万元。9、一审判决认定我从宏天公司优惠购买门面的行为构成受贿不能成立。理由是:〔1〕李晓葵给长沙市规划局局长罗利克打招呼,为宏天公司谋取调整容积率方面的利益,我既不构成普通受贿,也不构成间接受贿。原判认定我受车雄伟请托,向雨花区公安分局负责人打招呼要求其在协助维护建设环境秩序、瑞宁花园自主派遣保安等方面给予
受贿 贪污、挪用公款案件判决书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