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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安徽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基础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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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相关问题通知
■公布时间: -12-28信息来源:省物价局服价处
各市物价局、交通运输局,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有限企业,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企业:
为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和收费行为,保护当事人正当权益,确保高速公路安全畅通,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相关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和收费相关问题通知》(发改价格〔 〕2204号)精神,在广泛调研和成本监审基础上,现就我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相关问题通知以下:
一、高速公路含有封闭运行特点,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工作应由高速公路经营单位统筹负责组织实施,具体施救工作由其创建专职救援队伍负担。交通执法单位不得将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指定给社会救援机构实施并收取费用。
二、实施救援服务应遵循就近、安全、便捷标准。事故车辆拖移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地点停放。故障车辆标准上拖移至最近高速公路出口处或服务区,也可拖移至当事人选择其它停放地点,但不得强行拖移车辆到指定场所进行修理。在不影响高速公路正常运行情况下,当事人能够选择社会救援机构实施救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指定救援机构,不得妨碍和阻止当事人委托救援机构进场服务。
三、车辆救援服务含有公益性。根据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和被施救车辆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相当、车辆救援所产生费用由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和被施救车辆当事人合理分担标准,制订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详见附件1。
对装运公安部门要求易燃、易爆及危险品车辆进行救援服务,其服务收费标准可比照同类车辆上浮10%。
四、故障或事故车辆修理单位、修理地点由被施救车辆当事人自主选择。被施救车辆拖入修理厂后当事人要求转厂或超出约定取车期限当事人未能立即提车,能够按附件2所列标准收取车辆停放费。车辆分类详见附件3。
五、应被施救车辆当事人要求,救援车辆抵达现场而无需施救服务,按不高于附件1中对应车辆收费标准(不含里程费)50%向当事人收取空驶费。
六、受被施救车辆当事人委托,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提供货物保管、运输和乘客转运等服务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七、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提升服务及收费透明度,按要求立即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实施亮证收费,并在门户网站、收费站及服务区公示牌公示救援电话及服务收费项目、标准和举报电话。实施车辆施救时,救援人员应主动向当事人出示价格主管部门要求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升收费标准。
八、各级价格、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和收费监督检验。对违反车辆救援服务相关要求,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依据职责依法予以处置。对于不按要求明码标价、乱收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该依法予以查处。
九、本通知自 1月1日起实施2年。原省物价局《相关正式核定安徽省道路清障施救服务收费标准通知》(皖价服〔 〕36号)同时废止。以前相关要求和本通知相抵触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1.安徽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
2.车辆停放收费标准
3.车辆分类表二〇一十二个月十二月二十日
附件1
安徽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
项目
收费标准


一类车
400元/
二类车
500元/
三类车
550元/
四类车
600元/
五类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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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书犹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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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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