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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考资讯每周速递(第九十五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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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测
小王从A地步行到B地,如果他每小时走6千米,则上午11点钟到达B地;如果他每小时走4千米,则下午1点钟到达B地。那么,小王是早上        点钟从A地出发的。
            
【答案】B。解析:行程问题已知总路程相同,根据速度与时间的比例关系,速度比v1:v2=t2:t1,则时间比t1:t2=4:6=2:3。因为起始时间相同,所以11-4=13-6=7点钟即为所求。  
 
申论:陕西孕妇引产事件
2012年6月11日,网友“我不是飞贼”发帖称,安康市镇坪县曾家镇政府非法拘禁,野蛮残害7个半月胎儿,此事在当地引起不小的争议。同时官网上称,陕西镇坪县曾家镇人民政府依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6月2日对该镇渔坪村三组村民邓吉元之妻冯建梅依法实施了终止政策外二胎妊娠术。
同月,国家计生委消息,将派出10个督察组,赴19个重点省(区、市)进行督察。重点要督察和纠正基层在社会抚养费征收等环节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我们有必要认清这样一个事实,即推行计划生育是符合国情的战略决策,不能因为政策执行中扭曲变形的现象,某些地方、某些部门在执行计划生育政策中存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野蛮行径,就抹杀这个基本国策的重大意义。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是符合国情的战略决策,每个公民都有义务去执行这项基本国策。根据安康当地人口计生部门的调查,这名怀孕七个月的孕妇属于政策外怀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是谁违反了计生法规,都应该受到相应的惩处,已经实施了三十多年的计生政策,在这方面也有比较完备的法律条文。但当地人口计生部门却实施了法外手段,试图将几成事实的一起超生案例抹得干干净净,就像没有发生过一样。胎儿之痛、母体之痛以及由此可能引发的伤害,计生工作人员不会不知,他们执意要开一次“倒车”,显然只考量了自己的利益得失。
孕妇怀孕七个月被引产,以沉重的现实做出警示,无论目标有多么美好,都必须循着文明的、法治的途径到达,绝不能突破道德底线和法律边界。以非法手段对抗违法现象,只会把事情办得更糟糕、更恶劣。
当地官方声称强制引产是合法的。其实不仅没有法律依据,同时也是违法的,而且涉嫌犯罪。
首先,计生部门工作人员不是警察,没有强行带走公民的权力——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其次,“强制引产”行为不具合法性,在上世纪80年代,一些地方的《计划生育条例》中确实规定“凡是计划外怀孕的,必须采取人工流产或者引产手术。”但在上世纪90年代,这样的表述已经被删除,改为
“凡是计划外怀孕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既然规定没说必须要“强制引产”,那么,计生办“强制引产”就是滥权和违法。
除此之外,2002年实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并且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不得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完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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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 zhangbing3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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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4-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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