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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典型担保物权培训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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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非典型担保物权
第一节让与担保
一、概念
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权人的债权,将担保标的物的权利转移给债权人;债务不履行时,债权人可以就标的物受偿的非典型担保。
通常为让与标的物的所有权,作为债权的担保
当事人:设定人(债务人或第三人)、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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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让与担保的设定
设定人与担保权人订立让与担保契约。
当事人应进行移转标的物所有权。
通常不转移标的物的占有(动产)。
*不动产场合,由于存在登记的公信力,一旦转移所有权,就会使第三人产生信赖,难以起到担保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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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让与担保的效力
1、标的物的利用关系。如当事人未作约定时,由设定人利用
2、标的物的保管,应依让与担保的信托行为的性质确定。
就担保权人而言,其仅在担保目的范围内取得标的物的权利,且权利的行使不得超过此项目的范围;
就设定人而言,标的物如系由设定人继续占有时,设定人负保管义务。违反此项义务而处分标的物或使其毁损、灭失,设定人即构成让与担保契约违反,而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其损害赔偿额,原则上以担保债权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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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担保权人虽取得标的物的权利,但对于设定人就超过担保目的以外的权利,则不得行使。
4、如由担保权人保管标的物时,在担保债权清偿期届至前,其不得处分所占有的标的物。
如有违反而将标的物转让于第三人时,对设定人应负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责任,损害赔偿额为受侵害时标的物的价值。
在担保权人违反保管义务,致标的物毁损、灭失时,亦与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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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让与担保的实现
1、处分清算型
2、归属清算型
*未约定时,通说认为应采处分清算型。
五、让与担保的消灭
1、主债权消灭
2、标的物灭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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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所有权保留
一、概念
所谓所有权保留,是指双务合同尤其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依约定以保留标的物所有权的方式担保买受人价金之给付或其他义务之履行。
二、性质
所有权保留在法律上为一种附停止条件的所有权移转
所有权保留为非典型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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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效力
1、买受人对标的物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分期付款中,先用后付款。
2、买受人不履行合同,出卖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取回标的物。
四、所有权保留中买受人的期待权
1、期待权与期待
期待是指因具备取得要件而生之地位。
期待权是被法律所保护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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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1-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