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完善国有企业自我约束机制,健全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促进企业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监督,构建国有产权代理关系的有效制衡机制,确定财务总监的职责和地位, 根据《盂县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盂县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县国资办)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称企业)应当设置财务总监。
第三条 财务总监是受县国资办委派,对企业国有资产运行、财务会计活动进行监管的管理人员。
第四条 县国资办负责财务总监的招聘、考核、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财会专业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具有会计、审计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8年以上的财会工作经验;或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有在会计师事务所担任主审3年以上的工作经验。
(三)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具备财务总监任职资格:
(一)因******、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二)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企业的财务主管,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
(三)违反财经法律、政策和财务管理制度,不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甚至参与弄虚作假,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四)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第七条 财务总监的职责:
(一)审核企业具体财务会计制度,监督检查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审核企业财务会计岗位的设置方案,监督检查企业总会计师和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用、考核、调动和奖惩情况;
(三)审核企业拟订的年度预决算方案、资金使用和调度计划、成本费用计划、筹资融资计划和投资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等;
(四)审核企业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的年薪、工资和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与职务相关的消费性支出;
(五)审核企业财务会计报告,评价、报告企业经营管理业绩;
(六)参与企业对外投资和捐赠、贷款担保、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重大决策活动和企业财产清查工作,监督检查企业重大经营计划、方案的执行情况;
(七)县国资办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财务总监的权限:
(一)有权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活动,行使企业管理和决策过程的参与权;
(二)有权调阅、检查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文档资料,行使财务会计活动的监督权;
(三)有权制止、纠正企业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有权制止、纠正违反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和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五)有权向县国资办提出企业审计方案;
(六)有权向县国资办提出总经理和总会计师、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的奖惩建议。
第九条 企业在办理下列事项前,应当报财务总监审核或备案。
(一)对外提供贷款保证、债务担保、资产抵押;
(二)核销坏帐损失,处置不良资产;
(三)向境外提供资金和重大关联方交易;
(四)工程项目招标、重大价格调整、重大信用销售和重要经济合同的签订;
(五)超过管理规定标准、年度预算和项目预算的款项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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