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C的临床治疗并无一常规遵循的固定模式。虽然是被公认为 DIC的最佳方案,目前也
有争论。从整体战略而言,治疗 DIC的原发病是最根本的措施。此外, 对病理生理学的干预 亦为明智之举。这些措施包括:抗凝治疗、凝血因子补充、抗纤溶、溶栓及对症处理等。
基础疾病及诱因处理
如控制感染,治疗肿瘤,处理产科疾病及外伤,纠正休克、缺氧、酸中毒等。这是终止
DIC病理过程的关键。
抗凝治疗
抗凝的疗效与 DIC基础病、抗凝治疗时机、剂量及方法有关。
⑴肝素
肝素在DIC治疗中存在争议。虽然 DIC分高凝、出血、继发纤溶亢进三个阶段,但实际 上这三个阶段相互重叠,共同导致出血、微循环障碍、缺血性器官损害。
在大量临床对比研究中, 未能证实肝素的效果, 甚至有致出血的危险性。 肝素的应用关
键在于适应症的选择,剂量的调空及疗程的安排。
产科DIC有不同于其他 DIC的特点。病理产科急性 DIC则视病情而异。羊水栓塞 DIC 肝素抗凝应为首选, 早期、足量应用。胎盘早剥与重度妊高症 DIC不宜用肝素。死胎滞留可
用小剂量肝素。因为,产科病因多能去除,因此,多主张肝素间歇、小剂量给药。大多数 DIC高凝期历时较短,临床上常未被发现。发觉时已经是高凝与低凝交界,或低凝向纤溶期 发展。此时,虽见出血不凝,但血中尚有大量不凝物质,只要不是纤溶亢进期,仍可用肝素 抗凝。
肝素可与抗凝血酶m中的赖氨酸残基结合成复合物,抑制IX a、Xia、XU a等凝血活性。
刺激血管内皮细胞释放 t-PA ,促进纤溶。抗血小板聚集。主要是防止凝血因子的进一步消 耗。但对已经形成的血栓无溶解作用。
肝素治疗DIC的适应症有:不和血型的输血; 羊水栓塞;急性白血病和其他肿瘤; 感染
性流产、爆发性紫瘢;中暑;存在高凝状态的基础疾病如子痫、肾病、肺心病、糖尿病等; 亚急性或慢性DIC;急性DIC的早期。
活动性溃疡或出血性中风;蛇
禁忌症:手术或创伤创面未经充分止血者;近期有咯血、 毒DIC; DIC晚期。
肝素50知肾脏代谢。肝、肾功能不良者应减量或延长给药时间。一般 5-15U/Kg持续 静滴。或kg于30-60分钟滴完,以后每 4-6小时静脉滴注一次。近年主张每 6小时一次,
皮下注射。对于高凝状态而未诊断者 kg,皮下注射,每12小时一次。近年来,DIC治疗倾
向于小剂量肝素v 100mg/d (v 1500 U/d =,明显降低死亡率,不必监测实验室指标,且出 血副作用明显减少。 近年来,地分子肝素在临床上逐渐得到了应用。 低分子肝素与普通肝素
比较,有以下优点:抗凝作用可预测,无须监测。半衰期长,每天给药 1-2次。肝素诱导的 血小板减少性紫瘢少见。 对抗凝血酶山依赖性小, 抗X a作用强,抗凝血酶作用弱。75-150U/ ,
连续用3-5天,每6小时一次,皮下注射。尽管低分子肝素有一定的优势, 但似乎尚不能完
全取代普通肝素在 DIC治疗中的作用,特别是在急性、爆发性DIC中的作用。以上剂量是就 一般而言。临床上患者对肝素的反应极具个体化。 且其有效浓度及作用效应尚受多种因素制
约。包括肝、肾功能、血浆 AT浓度、是否合并酸中毒等。
使用肝素应监测下列指标: ① 监测活化部分凝血酶时间 (APT!)。应使肝素延抗凝血酶
山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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