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学概论
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
第一章外交学概论
第一节外交的界定
一、外交的本质
1、广义上的外交
古希腊单词“diploma”,本意为“证书”,指的是发给驻外史臣的经过折叠的一种专门证明其使节身份的文书。
1796年,英国学者埃德蒙·伯克正式采用“diplomacy”来表示“外交”。
“外交是运用智力和机智处理各独立的国家政府之间的官方关系,有时也推广到独立国家和附庸国家之间的关系。”
--欧内斯特·萨道义
“外交是国家和国家间关系,还是人民和人民间关系?外交工作是以国家为对象,还是以人民为对象?……但就外交工作来说,则是以国家和国家的关系为对象的。外交是通过国家和国家的关系这个形式来进行的。”
--周恩来
广义外交的特点:
外交是一种以国家为主体的活动。
外交是一个国家所进行的对外活动。
外交是国家与国家之间所进行的一种交往活动。
外交是国家对外行使主权的一种官方活动。
2、狭义的外交(小外交)
外交乃是一门有关国家之间谈判的科学或艺术。外交的实质,就是通过谈判来处理国际关系。
“外交在狭义上是谈判的科学或艺术。”
--马尔腾斯『德』
狭义外交的特点:
外交既是一门科学,又是一门艺术。
外交的基本手段是谈判。
作为外加基本手段的谈判是在国家与国家之
间进行的。
外交应当是以和平的方式进行的。
1、外交主体
外交主体,在此是指一切外交行为之中的行为者。在外交活动中,外交主体不但享有一定的权力,也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
2、外交的客体
外交客体,在外交学上一般是指外交行为的对象。也就是说,它是外交主体的行为指向者。
3、外交的基础
外交的基础,实际上指的就是外交活动得以正常进行的基本保障和重要前提。
作为外交的基础的国际惯例,亦被称为外交惯例。它是外交人员处理外交事务时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守则,是规范外交行为的基本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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