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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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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doc加强和完善绍兴市区企业退休人员
社区管理服务工作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做好市区企业退休人员社区管理服务工作,根据 绍兴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加强和完善绍兴市区企业退 休人员社区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绍市委办〔2011〕66号) 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 社区管理服务对象
社区管理服务的对象,必须是拥有绍兴市户籍、参加市区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符合享受养老金待遇的企业退休、退 职人员(含建国前老工人)(以下简称企业退休人员)。
二、 社区管理服务登记办法
户籍在越城区、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 镜湖新区和滨海新城范围内(以下简称绍兴市区)的企业退休 人员到户籍所在地社区或绍兴市区居住所在地社区进行登记
(无社区的,到镇或街道劳动保障所,下同)(以下统称社区)。
户籍在绍兴市区外的企业退休人员:居住在绍兴市区的, 到市区居住地社区进行登记;非居住在绍兴市区的,可挂靠到 市区亲朋好友所在地社区进行登记(市区无亲朋好友的,可与 市社保局联系登记)。
居住在漓铁、平铜矿区的漓渚铁矿、平水铜矿企业退休 人员暂由绍兴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委 托单位进行登记。
上述企业退休人员须带本人身份证和户口薄(本)原件和
复印件、1寸近照一张办理登记,其中托他人代办登记的,另 须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 社区管理服务登记时间
2011年8月底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含 原已移交社区管理服务的企业退休人员)于2011年7月20日 起至2011年10月底前按上述登记办法直接登记,并填写《绍 兴市区企业退休人员社区管理服务信息表》(附表1)。社区核 准确认后,发给企业退休人员《绍兴市区企业退休人员社区管 理服务联系卡》(以下简称《联系卡》(附表2),并将企业退休 人员信息输入绍兴市区企业退休人员社区管理服务系统(以下 简称“社区管理系统”)。
2011年9月1日后新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在 办理退休手续之日起30天内,凭市社保局出具的《绍兴市区企 业退休人员社区管理服务登记通知》(附表3)按社区管理服务 登记办法办理登记手续。
四、 社区管理服务转移或终止
企业退休人员要求办理社区转移的,凭本人身份证和《联 系卡》向转出地社区提出转移申请,由转出地社区出具《绍兴 市区企业退休人员社区管理服务转移单》(附表4),并收回原 发放的《联系卡》(当年12月至次年1月底暂停办理转移)。申 请人凭转移单和相关登记证件在10天内到转入地社区办理转 入手续。转入地社区按登记要求办理接收手续,并将信息输入 “社区管理系统”。
企业退休人员因户籍迁移到绍兴市外的,应由退休人员 本人或其委托人凭相关证明到社区办理终止手续;企业退休人 员死亡的,由其家属或亲友及时办理终止手续。社区核实后收 回《联系卡》,并将终止情况输入“社区管理系统”。同时,市社 保局每月应将社区管理系统和户籍信息、生存信息数据库比对, 及时完善社区管理系统。
五、 人事档案移交和保管
人事档案移交。2011年8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 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由原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单位
(含主管部门)按照市档案馆要求和标准整理归档后,填写《绍 兴市区企业退休人员社区管理服务人事档案移交名册表》(以 下简称“档案移交名册表”)一式三份(附表5)报市社保局。 市社保局核准后,原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单位将退休人 员的人事档案和市社保局出具的《绍兴市区企业退休人员人事 档案移交介绍信》(附表6)于2011年11月底前一并送交市档 案馆,与市档案馆办理移交手续。档案移交回执由市档案馆每 年12月底统一交市社保局。2011年9月1日起,当年新办理 退休手续的人事档案由办理退休单位按上述程序在每年6月和 11月分批办理移交手续。
人事档案保管。市社保局对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进行 统一登记,建立台帐,并委托市档案馆集中保管维护。档案保 管维护费由市财政局按按市档案馆现行标准核拨给市档案馆。 市档案馆应按照建档标准进行管理,并免费提供档案查询。
六、 经费预算、管理和使用
经费预算。每年年度终了前由市社保局根据预算编制要 求提出下年度经费需求,上报市财政局,经市财政局审核,并 报市政府批准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经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 下达给市社保局。
经费管理和使用。各社区应在每年12月填报《绍兴市区 企业退休人员社区管理服务经费申请表》(附表7)送镇街,镇 街汇总后报区,各区汇总后在12月底前报市社保局。年初由市 社保局暂按上年度实际社区管理服务人数预拨给各区(含委托 单位),按上年度实际移交档案数拨给市档案馆。年终市社保局 进行清算。
(1) 工作经费。按每名企业退休人员50元/年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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