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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经营户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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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经营户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质保金)是 ** 集团所属各商场推行的一种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对售出商品实行质量信誉担保的积极措施之一。适用于:
(一)经营户在协议期间和撤场后, 对其在售出商品承诺的三包有效期内的质量投诉责任处理;
(二)在实行“售出商品负全责”的商场中,质量保证金将纳入统一管理的质量保证基金帐户,用于由商场负责实行的“先行赔偿责任”处理。
所有在 ** 市场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履行此种信誉担保形式。所属各商场的招商、财务、服务中心等有关管理部门,都必须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质保金交纳的数量和担保的期限, 在经营户入场前签订经营协议时予以确定。 其交纳的数量和担保的期限, 由经营商品的特点和经营规模来区分。 交纳的额度数量原则上可分成如下几种类型:经营红木家具为 12000元;
经营品牌家具、家电类商品 8000元;
经营品牌建材商品、床垫或工艺品,其经营场地小于 30平方米为
3000元,经营场地在 30—100平方米为 6000元,100平方米以上为
9000元。(交纳的额度,各商场可以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经请示
批准后作适当的调整)。
担保的期限,是指经营户撤场后,根据售出商品“三包”最长的
有效期来确定,最少不得低于一年。质保金有效期满,按规定办
理质保金帐户结清手续。
第三条、经营户在进场经营前,必须按协议确定的质保金金额,向商
场财务部门如数交清, 并经商场服务中心审核备案后, 方可进场
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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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质保金必须严格管理, 它的使用必须通过服务中心按规定手续办理。它只适用于商品质量投诉中涉及质量责任 (包括服务质量责任)的处理,根据审批权限规定,由服务中心统一办理。
第五条、在经营户正常经营过程中发生消费者投诉, 经服务中心调解或由行政职能部门裁定应由经营者承担责任, 商场服务中心有权动用该单位质保金支付有关责任费用。 并在事后五天内责成经营户按规定补足不足部分金额, 经服务中心审核签字后方可继续经营;经营户撤场后的质量责任赔偿, 由服务中心按相关规定统一办理。
第六条、经营户在原合同到期、需要继续签订新合同时,必须检查质
保金帐户,如有金额不足,需先行补足方可续签新合同。
第七条、经营户撤场,必须办理撤场手续。应到服务中心核对质保金帐户、并提供在商品三包有效期内的顾客资料, 根据商品保证期限的承诺,确定质保金保留期限, 经服务中心确认签字后方可撤场。经营户因拖欠房租,需要用质保金抵房租者,必须在商品三包期满后方可转入; 特殊情况需经过商场总经理批准。 质保金期满后的退款, 必须由服务中心签字方可办理。 所有质量保证金的变动,服务中心均应记录在案。非正常退款,必须有书面批准证明,否则,服务中心应负主要责任。
第八条、经营户需转让经营场地,或原经营户撤场易主,经商场同意
新进场的经营户, 必须按本规定之第三条交付足额质保金; 原场
地经营户之质保金一律不容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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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