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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应该废除死刑【定义】死刑,也称为极性、处决,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 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废除死刑的状况】国际死刑存废的状况: 截至 2009 年4月 30 日,世界上超过三分之二的国家已经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止了死刑,其中废止所有犯罪死刑的国家多达 92个, 废止普通犯罪死刑的国家为 10个, 事实上废止死刑的国家为 36个( 以过去 10 年未执行一例死刑为标准), 也就是说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止死刑的国家已多达 138 个,而在法律上保留死刑并在实践中适用死刑的国家现在仅为 59 个。目前尚没有废除死刑的国家主要集中在中东、北非和亚洲地区。目前世界上有影响的大国中, 除中国外,只有美国、日本和印度还保留死刑,但美国、日本和印度执行死刑数量很少,且都限于严重谋杀罪。中国死刑状况: 1979 年我国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共有死刑罪名 28 个,没有绝对死刑。 1997 进行刑法修正,共有死刑罪名 68 个,绝对死刑与相对死刑并存。 2012 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死刑的罪名共有 55 种, 取消 13 个死刑罪名。【死刑应该废除的理由】一、死刑侵犯了人的生命权,是一种不人道的行为表现 17、18 世纪,一些启蒙思想家以理性主义、科学和人道主义出发,提出民主、自由、平等、天赋人权等的口号,宣传从人性论出发的自然法。【洛克指出: “一个人既然没有创造自己生命的能力,就不能用契约或通过同意把自己交给任何人奴役,或置身于别人的绝对的、任意的权力之下,任其夺去生命。谁也不能把多于自己的所有的权力给予他人,凡是不能剥夺自己生命的人,就不能把支配自己生命的权力给予别人。”卢梭更是将生命视为人类的天然禀赋—“天赋人权”。】由此可见,人的生命权是一种圣神的自然权利,是绝对不可剥夺的。基于“天赋人权”的理论基础,在法律实践中也强调了生命权的重要性,给予了生命权的法律保障。【《世界人权宣言》第二部分第 3条中规定“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六条更是明确提出“人人有固有的生命权。这个权利应受法律保护。不得任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1989 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废止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任择议定书》,明确提出“认为废除死刑有助于提高人的尊严和促进人权的持续发展”“深度废除死刑的所有措施应被视为是在享受生命权方面的进步”,明显地反映出世界对人权的尊重,并追求人道主义的最高价值取向。同时,我国宪法也规定了人的生命权神圣而不可侵犯。】人的生命是人享有一切权利的本体基础和自然前提,没有生命就不可能有人的存在,更不可能实现人生命价值的延续。人的存在就是人道主义的一种表现(人道主义:是重视人类的价值特别是关心最基本的人的生命、基本生存状况的思想) ,而死刑却是一种剥夺人生命的刑罚,侵犯了人最基本的权利——生命权, 是一种不人道的行为。同时,人道主义认为“人是最高的价值”,因而对任何人,都应当善待他、尊重他。这意味着刑罚应当尊重任何人包括罪犯的生命权。所以我方观点是:死刑侵犯了人的生命权,是一种不人道的行为表现,应该废除。二、死刑的存在是推卸社会刑事责任哲学上认为,任何事物的发生都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也就是“多因一果”,或者说是“一果多因”,这具有普遍性的规律在犯罪中也能体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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