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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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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物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诉讼案件中,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官的支持,除双方当事人主体是否适格、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明确之外, 诉讼时效也是影响案件审理结果的重要因素。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至一百四十一条是关于民事案件中诉讼时效的规定, 按此规定权利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二年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怠于保护自己权利的, 将丧失胜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主要包括:(1) 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2) 特殊诉讼时效, 例如请求身体伤害侵权赔偿的,诉讼时效为 1 年等等。诉讼时效实质是对民事权利的限制。学理上将民事权利划分为支配权、抗辩权、形成权及请求权, 关于诉讼时效适用于哪些权利, 理论上争论不大, 即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但是, 诉讼时效是否适用于所有请求权呢?则可谓众说纷纭, 见仁见智。下面笔者就此发表一些看法。首先,我们先来看以下几个案例。案例一,甲、乙是好朋友, 甲借给乙 5 万元钱用于买房, 承诺 1 年内偿还,但是期限届满一直未还,五年后甲急需用钱要求乙偿还, 但遭乙拒绝。案例二,甲、乙是好朋友, 因乙做生意需要, 甲将其小货车借给乙使用 3 个月, 但是期限届满一直未还, 三年后甲要求乙还车, 但遭乙拒绝。案例三,甲、乙共建房屋一幢共三层,约定一层归乙所有,二、三层归甲所有, 甲享有一层楼梯的通行权。但是后来甲乙双方发生口角, 乙一怒之下将一层的楼梯封闭, 不允许甲通过, 甲只好从室外自搭一扶梯直通二楼, 从此双方互不来往。但是, 多年之后, 政府全面整顿市容, 清除违章建筑, 政府认定甲自行搭建的扶梯是违章建筑而予以拆除, 导致甲无法使用房屋, 因此甲将乙诉至法院要求乙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以上三个案例的共同点是甲主张权利的时间距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均超过二年,主要的不同点是甲行使的权利类型有区别:案例一, 甲行使的是债权请求权,因为借款的标的物是货币,货币是种类物, 交付即转移所有权, 双方仅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乙到期未还是对甲债权的侵害。案例二, 甲行使是返还原物请求权, 这是物权请求权的一种。因为诉讼时车辆的所有权仍然归甲所有, 没有发生转移, 合同期限届满, 乙继续占有使用车辆是对甲所有权的侵害。案例三, 甲行使的是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请求权, 也属于物权请求权。建房时, 甲为保障正常使用二、三层房屋,与乙约定甲享有一层楼梯的通行权,这是一种地役权, 基于甲对二、三层房屋的所有权产生, 乙封闭一层楼梯不允许甲通过, 导致甲无法正常使用房屋, 也是对甲所有权的侵害。案例一, 甲的诉求已超过了诉讼时效, 这是没有争议的。案例二, 从表面上看与案例一十分相似, 只是标的物有变化。但是, 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这一问题, 争议却很大。持肯定态度的人认为,我国没有将物权请求权作有一项独立的请求权对待, 而是将其设立在侵权请求中。《民法通则》规定了统一的诉讼时效, 不论是基于违约还是基于侵权产生的请求权均应适用诉讼时效。持否定态度的人认为:物上请求权与物权不可分离,应当与物权同命运, 既然物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物上请求权也不应当适用诉讼时效, 否则物权将变成空虚的物权而无存在价值。案例三, 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例, 终审法院认为乙自行搭建室外扶梯并通行多年, 应视为放弃权利, 因此乙主张拥有一层楼梯的通行权已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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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