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vised by Hanlin on 10 January 2021
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合同
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合同
第一部分协议书
委托人:北京华油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受托人:北京中油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陕京二线输气管道工程靖边—榆林段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的工程项目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的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概况如下:
项目名称:陕京二线输气管道工程靖边—榆林段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
项目地点: 榆林
项目工期:2005年9月30日前完成
项目投资: 贰拾肆万捌仟柒百伍拾元人民币(¥,此费用包含报告评估费)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本合同专用条款;
②本合同通用条款;
③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受托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款中议定范围内的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业务。
五、委托人向受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受托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二份。
附件一:工程服务健康、安全与环境(HSE)协议
委托人:北京华油天然气有限受托人:北京中油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
责任公司(签章)预评价有限公司(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邮 编: 邮 编:
电 话: 电 话:
开户银行:
账 号: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受托人”是指承担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业务和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5)“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负责人”是指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派出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7)“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书写、解释和说明。
受托人义务
第四条 受托人按合同约定派出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需要的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机构及水土保持评价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负责人及其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机构主要成员名单、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规划,完成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程范围内的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情况。
第五条 受托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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