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实施办法
中共广安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 关于印发《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支部子公司: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__〕3号)、省委组织部《四川省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川组通〔20__〕75号)、省国资委《国有企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办法》(川国资党委〔20__〕116号)、《中共广安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广组通〔2021〕38号)精神特制定集团《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广安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 2021年8月 日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实施办法 一、党费收缴 (一)党员交纳党费 1.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是党员意识和党性强弱的具体表现。党员应每月自觉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一次党费。
、职务晋升、岗位变动以及普调工资的可以待下年第一季度重新核定。若遇新进集团职工党员及暂时性的下调薪资党员党组织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党员不同阶段工资变动情况按标准进行调整待下一年第一季度核定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
3.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和标准按中央组织部有关规定执行。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交纳党费;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按1%交 纳党费;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交纳党费;10000元以上者按2%交纳党费; 4.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 党费计算基数不包括以下项目:个人所得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含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风险抵押金住房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 、加班补贴、误餐补贴、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物业费等改革性补贴以及正对少数地区、部分单位、特殊岗位、部分人员发放的津贴补贴。
5. 企业人员党员不定期、非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实行年薪制人员党员不兑现年终绩效的月份每月以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党费计算基数交纳党费年内一般不变动;兑现年终绩效的当月按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交纳党费超过1000元的按1000元交纳根据自愿可以多交。预支绩效的可以再兑现年终绩效的当月将全年实际领取的年终绩效纳入薪酬收入作为计算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6. 离退休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7. 生活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集团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8.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9. 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10. 集团职工党员获安全奖、工龄奖、忠诚服务金、评先评优奖(突出贡献奖、优秀团队奖、优秀管理奖、优秀员工奖、创新进步奖、金点子奖)、一次性激励及其他专项工作奖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
11.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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