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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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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doc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
《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经2014年12月12日交通运输部第14次部务会议 通过,2014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3号公布。该《规定》 共18条,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2001年10月11日以交通部令2001年第8号公布 的《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予以废止。
中文名
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
发布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文号
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3号
类别
部门规章
发布时间
2014年12月24日
施行时间
2015年4月1日
目录
. 1基本信息
. 2管理规定
. 3实施
. 4解读
基本信息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4年第23号
《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己于2014年12月12日经第14次部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1]
部长杨传堂
2014年12月24日
管理规定
编辑
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提高内河运输船舶技术水平,优化内河运输 船舶结构,防止船舶污染环境,提高运输效能,促进水路运输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内水路 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江河、湖泊、水库及其他内河通航水域从事 运输的船舶,但在与外界不通航的封闭性水域内从事运输的船舶除外。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 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机构(以下统称负
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具体实施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对内河运输船舶检验、交通安全及防止 污染水域实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运用经济、技术政策等措施,支持和鼓励采用先进适用的水路运输 船舶和技术;对正在使用的不符合新标准的船舶、不符合安全环保新规范的船舶、限制过闸 船舶和限制在特定通航水域航行的船舶,可以采取资金补贴等措施,引导和鼓励进行更新、 改建;需要采取限期淘汰等措施的,应当对船舶所有人给予补偿。
第五条 禁止水泥质船舶、木质船舶、挂桨机船在京杭运河、川江和三峡库区水域从事 内河运输。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新建、改建挂桨机船在长江干线、珠江干线、黑龙江干线及太湖水 域从事内河运输。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新建、改建水泥质船舶、总长5米以上的木质船舶、总长20米以 上的挂桨机船舶从事内河运输。
第六条 新建、改建内河运输船舶,应当符合交通运输部制定的内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 指标体系中的强制性要求。
第七条 新建、改建内河客船、危险品船增加运力的,应当按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向设 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报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批准。
新建、改建内河普通货船增加运力的,应当在船舶开工建造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设 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备案。
对符合条件的内河运输船舶,由规定的发证机关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并注明船舶 营运区域和船舶符合交通运输部制定的内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指标体系中的强制性要求。
第八条 新建、改建内河运输船舶,应当按国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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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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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