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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停车场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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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呼和浩特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2009 年 06月 09日 16时 54分 68 主题分类: 建设建筑“停车场”呼和浩特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 11号《呼和浩特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已经 2009 年4月3 日市人民政府第 14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予公布,自 2009 年6月5 日起施行。市长汤爱军二○○九年五月五日呼和浩特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停车场所。停车场分为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和停车泊位; 专用停车场是指为本单位车辆停放的场所或私人停车场所。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第四条城市管理部门是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停车场的行政主管部门, 具体负责城市道路道牙以上停车场的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牙以下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及地下停车场的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城市规划、建设、公安、交通、国土资源、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第二章停车场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停车场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交通需求状况, 组织编制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 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六条公共停车场建设应当遵循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 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地下停车场; 充分利用立体空间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公共停车场建设应当合理配置, 并加强与交通换乘中心、公共交通枢纽建设的衔接。第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在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关规定的条件下, 利用闲置的厂房、空地等建设停车场。鼓励建设科技含量高、智能化、立体化公共停车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 由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八条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由城市管理、公安交通、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向社会发布。属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办理供地手续。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项目,纳入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计划, 采取招投标、代建等方式确定建设主体。第九条公共停车场的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停车场规划设计规范,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占压消防通道、盲道; (二)停车场的出入口、停车带等符合设计要求; (三)停车场的照明、通讯、消防等设施齐全;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 (五)有与停车场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大(中)型公共建筑、商业街区、旅游区、住宅区,应当按照规定标准配建公共停车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建设停车场或者留有专门的场地,供车辆停放。配建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十一条下列公共建筑未按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的,应在改建、扩建时补建: (一)火车站、机场、客运站; (二)体育场(馆) 、影剧院、图书馆、医院、会展场所、旅游景点以及对外承办行政事务的办公场所; (三)建筑面积在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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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