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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接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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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接权第六章邻接权——第二编著作权法第一节邻接权的概念* 邻接权,即“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 是指作品传播者所享有的权利, 包括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权以及出版者权。*《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著作权法和本条例所称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是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和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的权利,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 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第二节表演者权* 一、表演者和著作权人* 《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 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 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 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 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具体内容: 二、表演者的主要权利(一)表演者的人身权 1 、表明表演者身份 2 、表演形象不受歪曲具体内容: * (二)表演者的财产权 1 、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2 、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3 、表演者复制发行其表演的录音录像的权利。 4、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手段向公众传播其表演, 并因此获得报酬的权利。《著作权法》第五条,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 时事新闻, 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二)录音制品,是指任何对表演的声音和其他声音的录制品; (三) 录像制品, 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 (四)录音制作者,是指录音制品的首次制作人; (五)录像制作者,是指录像制品的首次制作人; (六) 表演者, 是指演员、演出单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著作权法》第三十八条,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五) 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 并获得报酬; (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具体内容: 被许可人以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著作权法》第三十九条,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不受限制。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 项至第(六) 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五十年的 12月 31日。具体内容: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国境内的表演,受著作权法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根据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受著作权法保护。第三节录音录像制品作者的权利一、录音录像制作者和著作权人《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 时事新闻, 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二)录音制品,是指任何对表演的声音和其他声音的录制品; (三) 录像制品, 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 (四)录音制作者,是指录音制品的首次制作人; (五)录像制作者,是指录像制品的首次制作人; (六) 表演者, 是指演员、演出单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具体内容: 《著作权法》第四十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 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 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 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具体内容: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第四十条第三款声明不得对其作品制作录音制品的, 应当在该作品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时声明。具体内容: > 二、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和表演者> 《著作权法》第四十一条,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具体内容: * 三、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的权利*《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 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 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 12月 31 日。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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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