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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规程
( 试行 )
1. 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对涉及渔业船舶及船上人命安全和防止污染水域环境的设备和材 料( 以下简称船用产品 )进行的检验 ;
所有生产、使用和检验船用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规程的规定。 本规程涉及到的船用产品检验包括产品图纸和技术文件审查、工厂认可、产品 型式认可、产品的日常监督检验和个别检验。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 (2000) 已列出应检验的船用产品的目录,对这些产 品实施检验时,应审查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型式试验和日常检验应进行的试验项目 遵照本规程附录的规定执行。
2. 依据
本规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 (2000) 编制。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 ,2000, 、《钢质海洋渔船建造规范》 ,1998, 以及本 规程附录中所列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其它技术性文件〜构成对相应各项产品实施 检验时的依据。
3. 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程 :
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
省局: 经主管机关授权或委托,负责本地区产品检验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 市渔业船舶检验机构
验船部门 : 主管机关和省局的统称
验船师: 持有主管机关核发的资格证书的从事船用产品检验的人员
申请者: 申请验船部门对其产品进行检验、发证的单位、人员
工厂: 申请者所代表的与验船部门检验有关的产品生产企业
认可: 经一定的审查程序得到主管机关的承认,该项承认以获得主管机关的专 用证书为标志
型式认可 : 通过对产品图纸、技术文件的审查和有关试验,主管机关对产品的 定型设计及产品适用性所给予的认可。
工厂认可 : 通过对产品图纸、技术文件审查、现场查核以及对产品进行有关试 验,主管机关对工厂具备生产一定类别、规格产品的生产能力和质量保证体系的认 可。
4. 产品检验的申请
申请者要求验船部门进行以下工作时,应向验船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
a. 产品型式认可、工厂认可以及认可有效期内的年度审查 ;
b. 船用产品取得认可后的日常监督检验 ;
c. 对船用产品的个别检验 ;
d. 仅要求对图纸和技术文件进行审查 ;
e. 公正检验。
申请者可向所在省局提出检验申请 ; 也可直接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由主管 机关进行协调。境外申请者应直接或通过其国内代理商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也可 通过省局协助办理申
请。
申请者应根据验船部门的要求,提供检验所必须的资料 ; 初次提出申请的单 位尚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营业执照》或相应机关的登记注册证明 ; 代
理商应出具委托证明。
5. 申请的受理
收到申请书后验船部门应对申请者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初步审查。
确认申请者提交的资料种类符合本标准相应章节的规定 ;
确认所写申请符合规定的格式 ;
确认该产品不属于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生产的产品,不违反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 ;
确认申请者的文件资料所反映的产品技术性能符合《渔业船舶法定检验 规则》、《钢质海洋渔船建造规范》和国家的强制性标准,以及我国政府承认的有 关国际公约。 申请者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
工厂应具备与其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生产设备,具备对其产品的基本性能 进行测试的试验设备,从事生产、检测和试验的人员能够胜任其工作。
申请者应给予检验工作积极配合,并已为验船师到现场进行检查做出适 当安排、提供必要条件。
申请者能够对其提供的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
申请者能够承担检验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a. 经审查符合上述条件,验船部门需通知申请者受理其申请,并进一步商议 检验的具体事宜 ; 对不符合上述条件者,应向申请者书面说明拒绝接受申请的理 由。 6 图纸和技术文件的审批
一般规定
图纸和技术文件应在申请产品型式认可、工厂认可或个别检验时一同提 交。如仅仅申请验船部门对图纸和技术文件进行审批,则应填写《船用产品图纸审 查申请书》。 申请者提交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应能反映产品的结构、性能, 符合本规程 、 以及附录的要求。验船部门认为需要时,申请者应及时
补充其他资料。但仅申请对图纸和技术文件进行审批时,上述资料只需提交一式两 份。
图纸和技术文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
. 图纸的绘制和标注应符合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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