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配赠送假药案例分析
组员:陈思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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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情 回 顾
2003年3月5日,广东省一个县药监分局在检查中发现:2001年7月23日,A制药公司(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销售代理人到X医药公司推销药品,该医药公司便购进批号为20010428的劲根胶囊及其劲根胶囊赠品200套,进价为21元,,已经出售劲根胶囊191盒,剩下9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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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搭配无偿赠送的劲根胶囊赠品196盒,,劲根胶囊是合格药品,,合格药品劲根胶囊确实是A制药公司生产的,出厂售价确实是21元,但假药劲根胶囊赠品是销售代理人为了促销劲根胶囊而制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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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县药监分局根据X医药公司销售假药劲根胶囊191盒和劲根胶囊赠品196盒,但考虑其销售假药行为是在公司改制前购进的,予以从轻处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
2、没收违法所得收入4708元人民币
3、处以违法销售药品货值2倍的罚款 94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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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药品管理法条例参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4条规定:
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 》、《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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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罚中出现的问题
1、是否有销售假药的行为?
由赠送所产生的争议属于民法调整范围,而本案中的药品销售代理人将劲根胶囊赠品无偿赠送给该医药公司,而该公司也不计价而无偿赠送给消费者,说明这个过程是无偿赠送行为,而不是“购进”,“销售”等用金钱交换的经营行为,所以,本案不能以销售假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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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该不该没收待赠送的假药?
因为假药是经违法途径生产的,虽然不能用事实证明是赠送还是出售,也不能让其再到消费者手中而危害人体健康,故应当予以没收。
3、该不该没收所得和处以罚款?
首先,真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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